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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回忆称,她4岁的时候,就有一个年轻美女插足了她父母的婚姻,女子回忆,

上海,一女子回忆称,她4岁的时候,就有一个年轻美女插足了她父母的婚姻,女子回忆,介入者当时14岁,当年应该是1998年,严重破坏了她的家庭。这件事传到了所谓的第三人耳朵里,她很惊讶,也在网络上喊话:妹妹,1998年,我才9岁,还是玩泥巴的年纪不懂得情爱之事啊。要说这种事情,是事实也就罢了,如果是诽谤,恶意诽谤引发争端,可能就有些违法了。

据黄河新闻网吕梁,10月6日报道称,就算不是9岁,而是14岁,那是什么心智啊,完全不成熟,是不是搞错对象了呢?

要说这个案件,总共涉及到4个人。

妻子是杭女士,跟丈夫张先生结婚后没多久,在上海生下了女儿小张。

而小张口里说的第三者,就是冯女士,是1989年出生的。

小张是1994年出生了,1998年小张4岁。就在小张4岁的时候,有一位女子介入了他们的婚姻,这一年,张先生跟妻子离婚了。

时间线非常的清晰,小张对这件事耿耿于怀,她虽然当时不认识介入者是谁,但是母亲杭女士却知道,接下来的日子里,一直给女儿灌输这样的理念:我们的家庭,遭到第三者的介入。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张慢慢的长大了,可小张的童年,一点都不开心,妈妈一直生活在纠结中,这种氛围也传染给了小张。

妈妈后来决定告诉小张:你父亲的第三者,就是以为叫做冯姓的女子,小张就一直认为,这个人就是冯女士。

冯女士是一位女演员,一直矜矜业业的拍戏,自己也要家庭,生活很稳定。

可最近,冯女士直接就收到了小张的一段信息,看到这个信息的时候,冯女士一整个大无语:“姐姐,在我4岁的时候,你应该是14岁,你跟我爸在一起了吧?你破坏了我的家庭,你还骂我?我只能告诉你,天道有轮回!”

听到这话,冯女士一整个大无语。

冯女士也回话:“我是1989年出生的,你说的1998年,你是4岁,但是我也只有9岁?你说我9岁,能够懂得什么是情爱吗?简直可笑。”

就说冯女士的回复,也是有理有据的,对方非要说她14岁,其实也就9岁,这个年龄,真的是对应不到啊。

也就在冯女士回应了没多久之后,小张就把自己的发文帖子给删除了。

但是冯女士那边就感觉,这件事真的挺搞笑,如果说造谣、诽谤,起码也应该有理有据吧,这种完全没有限度的东西,怎么就能随便扯出来呢?

总之,现在这件事,双方也就没有继续追究,暂且止步于删帖。

关于第三者介入家庭这件事,还是需要证据,没有证据,不能随意诬陷,否则直接构成违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一层、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 1024 条规定,行为人在网络平台捏造有损他人人格的虚假事实,随意指控,且冲上网络,显著降低对于他人的评价,已经构成名誉权侵权。

行为人在发布的帖子之后,察觉到情况不对劲,又立刻删除了帖子,虽然删除,但是却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诽谤他人,事后删除帖子,属于事后补救的情节,相关部门不可以据此酌情减轻女子的责任,但是也不能消除以此造成的损害后果。

因为事发于网络,已经有人及时将不实内容截图,转发,留存,侵权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

被诽谤的这位女子,当时也就很幽默的做出了担负,其实对于人家造成的伤害,已经在内心产生。

女子可以依法主张属于自己的民事责任,要求侵权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第二层、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治安违法,依法要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还要增加处罚力度。

女子在面对非法指控后,可以及时报个警处理,相关部门会介入调查,之后也会做出治安处理。

第三层、刑事层面。

《刑法》第 246 条规定,随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刑事犯罪。

判断标准是,诽谤信息实际浏览超出5000次,转发超出500次,造成严重后果,即触刑。依法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捏造女子14岁介入他人家庭,其实女子客观年龄也就9岁,根本不具备介入他人家庭的能力,完全就是虚构事实,涉嫌诽谤。(信源:黄河新闻网吕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