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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42岁男子爱上20岁女子,两人背着男子老婆偷偷恋爱,男子为哄女子开心,给她

广东,42岁男子爱上20岁女子,两人背着男子老婆偷偷恋爱,男子为哄女子开心,给她送金手链、金项链、金手镯,女子也不拒绝,给就要,两年时间,男子先后花在女子身上12万元,可女子却不答应跟男子睡,他们的关系仅限于拉手和亲吻,男子觉得很亏,被老婆发现后,跟女子彻底分手,不甘心的他,让老婆把女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让女子彻底傻眼了。

王某成家多年,和妻子养育了孩子。

2022年,王某在一家会所里面认识了2002年出生的罗某。

罗某年轻漂亮,有一定的姿色,一来二去,王某主动追求罗某,哪怕罗某知道王某是有家室的人,两个人还是发展成恋人关系。

在长达两年多的交往时间里,王某不断给罗某花钱。

大大小小的转账加起来超过十万元,除此之外,王某还购买了金手链、金项链、金手镯、金戒指这些贵重首饰送给罗某,所有开销算在一起,一共花了将近12万元。

不过两个人并没有住在一起,王某多次提出外出开房,都被罗某拒绝。

王某的妻子一直不清楚这件事,直到两年后的一天,一个偶然,她发现丈夫在外面给别人大额花钱,心里难以接受。

两人为此大吵一架,而王某和罗某的感情因为罗某迟迟不愿意出去开房,最终走到尽头分手了。

王某就和妻子金某商量,两个人一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把收到的转账和黄金首饰全部退还。

法庭审理的时候,法官仔细核对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确认罗某从一开始就知道王某有家庭。

夫妻婚后取得的收入,基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私自拿出夫妻共同的钱财,送给婚外交往的对象。

这种赠与行为本身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赠与。

综合两个人交往的细节,法院考虑到,虽然双方是恋人关系,但是罗某并没有和王某同居,也没有接受王某提出的开房要求,结合案件全部证据,最终做出判决,罗某需要返还6万元,还有王某赠送的全套黄金饰品。

如果首饰已经丢失,没办法原样退回,就要按照价格补偿2.6万余元。

在我看来,罗某虽然守住底线,没有和对方同居,也拒绝了不合理的要求,但是她明知道对方有家庭,还接受对方持续不断的大额财物,最后还是需要承担返还的后果。

王某作为已婚人士,没有守住婚姻底线,私自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最后不仅和情人闹掰,还要面对妻子的追责,付出了金钱和名誉双重代价。

感情的事,本就该清清白白。不属于自己的钱财,不要轻易收下。

有家庭的人,更要守住边界,不要拿着夫妻共同的积蓄,去维系一段不合规矩的关系。

金钱可以买来礼物,但是掩盖不了错误的选择,一旦走到诉讼这一步,当初送出的财物,很可能全部都要追回。做人做事守住底线,才能避开这些麻烦。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某送给罗某的转账和黄金首饰,都是他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与不属于日常生活开销。

王某没经过妻子金某同意,私自拿钱送给婚外交往的罗某,属于单方面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害妻子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罗某明明知道王某已婚,还和他保持交往,收下王某持续赠送的财物,这段不正当交往本身不符合社会公德。

所以这笔赠与在法律上认定无效,法院结合案件细节,考虑两人没有同居、罗某拒绝开房请求的情况,最后判决罗某返还6万元现金和全部黄金饰品,首饰不能归还就折价补偿2.6万余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