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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要命,他还要别人的命:男子喝了一斤白酒,开启“智驾”后昏睡在高速路中间。血检

他不要命,他还要别人的命:男子喝了一斤白酒,开启“智驾”后昏睡在高速路中间。血检123mg/100ml……

2026年2月25日凌晨4点,浙江绍兴,柯诸高速。一辆新能源汽车打着双闪,在高速公路上缓慢行驶。速度越来越慢,最终停在第二车道。

虽是凌晨,但不时有车辆经过。一些车辆发现前方这辆停着的车后,只能紧急变道避让。

高速智慧系统第一时间发现异常,监控人员立即调度施救力量赶赴现场。施救人员到达后,发现驾驶员昏睡在车内,叫都叫不醒。施救人员将车辆开到了就近高速出口。

移车过程中,救援人员发现驾驶人裘某身上带有明显酒味。民警到场后,对裘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是111mg/100ml。随后将裘某带到医院抽血检测,血检结果是12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据裘某交代,当晚他在绍兴和朋友吃饭,期间喝了一斤左右白酒。饭局结束后,他开车上了高速准备回杭州,并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功能。

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裘某拘役,并处罚金。交警吊销其驾驶证,5年内不得再考。

1、案子的核心法律问题:开启“智驾”后,还算不算“驾驶”?

裘某的行为,引出了一个在智能驾驶时代越来越常见、也越来越需要被厘清的法律问题: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功能,人没有实际操控方向盘,这算不算“驾驶”?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6年2月13日,最高法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直接回应了这个问题。

王某群案的案情与裘某案高度相似:王某群醉酒后激活了车辆的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自己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mg/100ml。

争议焦点就是: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是否属于驾驶行为。

最高法的裁判要点写得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裁判理由进一步展开: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驾驶自动化等级分为0-5级,其中0-2级为驾驶辅助,3级为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为高度自动驾驶,5级为完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保证在所有道路环境下均能安全运行,其功能只是辅助驾驶人驾驶,而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是2级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设定:若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系统会提示驾驶人手握方向盘、接管车辆;若未及时接管,车辆会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

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群仍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其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睡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和责任。

王某群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

2、为什么“智驾”不能成为醉驾的挡箭牌?

王某群案确立的规则,适用于裘某案,也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形。

法院审理裘某案时,逻辑与王某群案完全一致。指出:裘某使用智能辅助驾驶系统驾驶车辆,并不改变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质。 因醉酒引发的判断能力、反应速度下降,裘某无法及时接管车辆、处理紧急情况,甚至在高速主干道上长时间停车,将自己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高度危险中,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所有民用车辆搭载的智能辅助驾驶系统最高达到L2级组合驾驶辅助水平,即系统协助驾驶员完成部分驾驶任务,驾驶主体始终是人类驾驶员。”

裘某血液酒精含量123mg/100ml,远超80mg/100ml醉驾标准。在高速上开启辅助驾驶,然后昏睡过去。他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已被酒精严重削弱,根本无法在系统需要他接管时及时接管。

这就是危险驾驶罪要惩罚的状态:不是“你有没有实际操控方向盘”,而是“你在醉酒状态下把自己和一个高速移动的金属盒子交给了自动化系统,而你自己已经丧失了安全操控的能力”。

3、判罚参考。

裘某案不是孤例。近两年,全国各地法院已审理多起“醉驾+智驾”案件,量刑区间逐渐清晰:血液酒精含量在100-150mg/100ml间,未造成事故,认罪认罚的,量刑在拘役一到两个月左右。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造成了交通事故,量刑会升至拘役三个月甚至更高。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裘某已被交警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再考。意味着他未来五年不能驾驶任何机动车,不管是燃油车还是新能源车,不管是手动驾驶还是辅助驾驶。

“智驾”和“代驾”,差着一个字的距离,差的是刑事责任。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指导性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