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毕业生实名举报电信高管:13天“完工”的项目,报了33779人日的工作量。他说举报两年,等来的是一纸辞退通知!
2026年10月4日,一个叫郑季衍的男人,在镜头前坐了下来。
他1997年毕业于清华大学,2002年进入中国电信集团政企部,在这个系统干了24年。2021年,他参与“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项目的验收报告处理。
现在,他被辞退了。他决定实名举报四个人。
刘某,项目期间任政企部总经理,后任集团副总经理。李某庄,参与实施和验收,后任集团副总经理。陆某军,曾任上海理想信息总经理,后入职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刘某新,政企部工业部总裁。
他指控这四个人,在一个国家级项目里,组织围标串标、伪造合同、虚报工作量,套取财政资金。
第一个数字:13天,33779人日。
举报内容里,有一组数字,是整件事最刺眼的地方。
项目核心软件开发合同,从签约到完工,13天。上报的工作量,33779人日。
算一下。33779人日,除以13天,等于每天需要2600人同时工作。一个软件开发项目,每天投入2600个工程师,连续干13天。这是什么概念?
这意味着这个“项目”在物理上就不可能以它所声称的方式完成。如果这个数字是真实的,那它就是一份写在纸面上的、公开的造假证据。如果有人签字验收了这个数字,签字的人需要解释为什么。
这不是“管理不规范”,这是把假账做在了验收报告里。
第二个数字:99.97%。
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504.95万元。中标金额,3504万元。
吻合度,99.97%。
参与投标的四家公司,全部是中国电信集团自家的全资子公司。外部企业根本没有参与竞争的机会。据举报内容,整套招标手续,是在项目验收之前临时倒补伪造的。
围标串标的司法认定,有一个核心标准:是否存在实质性竞争。四家子公司关起门来竞标,预算和中标价几乎一模一样——这不是“巧合”,这是排除竞争的典型特征。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追诉门槛。3504万元,是门槛的八倍多。
第三个数字:7700万,97.8%。
项目承诺拿出7700万元自筹资金配套建设。
据举报内容,97.8% 的自筹资金涉嫌造假。造假方式包括:订立虚假合同、虚高采购、账面调账、虚假费用列支。甚至拿出一份2019年就已完工、与本项目毫无关系的旧软件开发合同,来充当支出凭证。
真正投入的自有资金,164万元。
7700万减去164万,7536万的差额,去了哪?
举报材料里有一句话:“高管对此完全知情。”
第四个数字:两年。
郑季衍说,他自2023年起通过内部渠道逐级反映问题。
两年。
他等来的不是核查,不是处理,是被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责任人非但没被停职调查,反而出现“带病提拔”。
2026年6月,他被辞退。2026年9月,他将18项原始证据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12388举报平台正式递交。2026年10月4日,他坐在镜头前,实名举报。
1、法律定性:如果指控属实,涉嫌什么罪?
串通投标罪。 四家子公司内部竞标,预算与中标价吻合度99.97%,中标金额3504万。立案追诉标准是“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3504万,远超门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贪污罪。 如果套取的3800万财政资金最终被个人或小团体非法占有,可能构成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即便资金没有被个人直接占有,相关人员也可能构成此罪。立案标准是: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3800万元的财政资金被违规套取,远超立案门槛。
挪用公款罪。 如果套取的资金被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还可能涉及挪用公款。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一篇案例分析中明确指出:以虚假合同套取公款,符合“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挪用公款立法原意。
那个13天“完工”的项目,那33779人日的工作量,那99.97%的吻合度,那7700万中97.8%的“自筹资金”——这些数字如果最终被查实,它们不只是郑季衍一个人的举报材料,它们是一份关于国有资产如何被“合法”转移的说明书。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规定分析,举报内容属于单方陈述,最终以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论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