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问答丨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作为较为重要的知识点,在刑诉中被屡次提及,但是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那么什么是民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如何分配证明责任?在何时提出?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予采信,不得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其直接规范依据是《民诉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与刑事诉讼相比,二者的制度基础和排除力度都有明显不同。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针对的是侦查机关等公权力机关的取证行为,目的在于通过排除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据,来抑制公权滥用、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对非法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则采裁量排除并允许补正,整体排除范围较宽。而民事诉讼中的取证主体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并不存在公权力滥用的问题,所以排除规则的重心在于利益衡量,即在追求案件真实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间作出权衡,只有取证手段达到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程度才会被排除,一般性的违法取证并不当然导致证据被排除,排除的门槛更高、范围也更窄。
就证明责任的分配而言,通说是李浩在《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一文中确立的方案,即民事诉讼中证据合法性发生争议时,原则上由对证据合法性提出异议的一方就取证行为的非法性承担证明责任,例外情形下才转由证据提出方负担。其理由在于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能照搬刑事诉讼由控方证明合法性的做法,且非法取证通常发生在一方向对方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双方对取证手段同样清楚,异议方提出排除主张时也往往是在主张装窃听器、强抢信件、胁迫写借条这类积极事实,由其举证并无不公,而一律要求提出方自证合法则会不当加重当事人的负担。所以通说并非简单的一句谁主张谁举证,而是原则上由异议方负担、例外由提出方负担,再由法院结合非法取证的方式、所侵害权益的性质和待证事实的重要程度作个案利益衡量。
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没有单独的启动程序,异议一般在庭审的质证环节提出,即法庭调查阶段对方举证之后,由异议方就该证据的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时一并主张,时间上限定在开庭审理以后、法庭辩论结束以前。如果案件经过证据交换,也可以在审前证据交换阶段提前提出。至于是否排除,则由法院经过利益衡量,在评议阶段或者判决阶段作出认定,而不是当场必然作出决定。知行法学人大法学考研辅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