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报备后,月薪从8800砍到2500,不签字就开除。公司说是“绩效不行”,可她的业绩一直没变……
贵州贵阳,罗女士30多岁。
为了拼事业,她一直把生孩子的事往后放。公婆念叨,自己也觉得岁数到了,工作也稳定了,月收入8800,于是开始备孕。
查出怀孕那天,她做了一件她认为“负责任”的事: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备。 想着提前打招呼,让公司有时间安排人手,别耽误工作。
报备没几天,公司通知她:降薪,8800砍到2500。
她去找领导。领导一脸无辜,搬出“公司绩效不行”“你考核不达标”,说这是按制度办事。
罗女士气笑了——业绩跟以前差不多,偏偏一怀孕就“不达标”?
她拒绝在降薪单上签字。公司连装都不装了,以“不服从公司调配”为由,把她开除。
罗女士把事曝光到网上,评论区炸出一堆有同样遭遇的职场女性。有人说“我媳妇也被开除了”,有人说“一怀孕就被调去边缘岗位”。
“怀孕”两个字,在这家公司眼里,成了需要被“处理”的问题。
1、降薪这一步,法律上没有讨论空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写得没有任何歧义: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同样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两条法律,说的是一件事:怀孕不能成为降薪的理由。没有“绩效不行”这个例外。
有人可能会问:那如果她真的绩效不行呢?
法律确实允许用人单位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岗位。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程序前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薪资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降薪就是变更合同,必须协商一致。
罗女士没有同意,没有签字。公司的降薪,从头到尾都是单方行为。
“考核不达标”也不是。 只要降薪的起因是怀孕,法律就站在女职工这边。
2、“不服从调配”这个开除理由,扛不住举证。
公司开除罗女士的理由是“不服从公司调配”。这个理由要成立,公司必须证明两件事:第一,调配本身是合理的;第二,罗女士的拒绝构成了严重违纪。
举证责任在公司身上。柳州中院在2026年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说得非常清楚:岗位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核心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其调岗行为具有“充分合理性”。
什么叫“充分合理性”?法院在审查时会看:调岗有没有协商一致?新岗位和原岗位有没有关联?工作地点变动对孕期女职工的身体和家庭有没有被考虑?
罗女士面临的情况,比一般的“调岗不合理”更直接——她不是被调岗,她是被降薪。 降薪本身没有任何“调配合理性”可言,法律直接禁止因怀孕降薪。公司用一个本身违法的降薪动作,去推导出“不服从”的结论,逻辑从一开始就断了。
3、违法开除的代价:2N,不是N。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据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用“不服从调配”开除罗女士,走的是“严重违纪”的路径。但法院一旦认定“不服从”的前提不成立,降薪本身就违法,拒绝违法的降薪不构成违纪——开除就失去了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二倍,也就是通常说的“2N”。
假设罗女士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三年,经济补偿是三个月工资。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就是六个月工资,按她原来的8800元月薪算,约5.28万元。
但这还不是全部。如果公司违法开除后停缴社保,导致她无法领取生育津贴,这笔损失公司也要赔。
4、维权路径:从今天开始,每一句话都要留证据。
罗女士已经把事情曝光,但曝光不能替代法律程序。她需要做的是把情绪转化为证据。
第一步,固定降薪的证据。 公司通知降薪的聊天记录、邮件、书面通知,全部截图保存。
第二步,固定开除的证据。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公司拒绝出具书面通知,就通过录音、聊天记录固定“公司不让你再来上班”事实。不要赌气不去上班,坚持打卡,保留打卡记录,直到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解除。
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写两项:确认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2N);要求补发孕期工资差额(8800-2500=6300元/月,从降薪之日起算到开除之日)。 如果社保被停,再加一项:生育津贴损失。
公司把“怀孕”解读成了“成本增加”,然后用降薪和开除来“控制成本”。法律惩罚的不是报备,是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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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规定分析,个案结论以劳动仲裁裁决或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