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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男子离世留下300多万债务,债主起诉男子的妻子和两个孩子要求偿还,妻子

安徽阜阳,男子离世留下300多万债务,债主起诉男子的妻子和两个孩子要求偿还,妻子和孩子立刻放弃遗产继承权,也不再承担男子的债务。谁知一审判决妻子和孩子既然是遗产继承人,也是债务知情人,必须要偿还债务,妻子和孩子提出抗议,还出示了新的证据链,二审判决放弃遗产继承权不等于免除债务,但可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妻子和孩子不服,再次抗议,终审这样判!

10月4日大皖新闻报道

男子离世的也是太突然,留下妻子和两个孩子,还有300多万的债务。

老话说,父债子偿,债主李某一开始也挺不愿意去逼迫那母子三人,因为男子生前其实已经还了200多万,只有100多万了,但是这也是钱啊。

经过再三思量,李某还是去找了母子三人,说明了自己的意图,和男子的债务情况,并展示了借条。

男子早前因为生意资金周转,找李某分十几次借了300多万,除了其中一笔30万外,其余的钱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这个月利率2%是什么概念呢?妻子和孩子并不懂,李某举例说明了一下,每月2%,那么一年就是24%。

这下妻子很快就反应过来了,银行的利率才5%左右,李某借款利息竟然是年利率24%。她表示,这个利息高出市场均价了,不是正常借款。

李某见状,拿出借条给她看,还说当时她丈夫着急用钱,而自己有现钱可以给他周转,他也答应了的。

男子隐晦的表示了未来的债务希望她想想办法,这一次没有谈出什么结果来,但是后来一段时间,女子肯定是没有偿还债务的动作,人都没了,还去还债?怎么可能呢?

李某看女子没有反应,于是就起诉了女子和两个孩子,要求三人承担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

女子知道后,直接书面声明放弃男子的遗产继承权,同时,主张自己和两个孩子没有义务要承担男子的债务。

双方各执一词,争论许久。

这里,妻子和孩子的身份有所不同,相对应的处理办法也不同,妻子有两个身份,第一个身份是继承人,第二个身份是配偶。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妻子放弃了作为继承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她放弃继承丈夫的个人遗产,同时,对丈夫个人债务本可不负个人清偿责任。

但是,作为配偶身份,如果这300多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就算妻子放弃继承,她仍然要全额偿还剩余借款。这个不因放弃继承而免责。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展示的借条虽然是男子一个人的签名,而且这个钱也用在生意资金周转,但是这件事,女子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说明她是知道这些债务的存在。

男子借钱的时候,肯定是告诉过她,这就属于夫妻一方时候追认共同意思。

也就是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女子作为配偶是要偿还剩余债务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6条,夫或者妻一方死 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而两个孩子只是父亲的继承人,他们不承担共同债务,那么,他们放弃了遗产继承权,自然不用掏钱还债。

所以,一审判妻子和孩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该依法要承担生前所负债务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加上利息什么的,一共要还200多万了。

判决后,妻子和孩子拒不执行。

其中男子的儿子提出了很多异议,其中就包括债务的计算,这就讲到了李某最开始举的那个例子,月利率2%是高出市场很多了。

而且他还对借款提出质疑,他表示,经过他的调查,300多万债务里有110多万现金借款,没有交付证据,李某只是拿出了借条,但是谁能真的证明这个钱就是父亲拿走了呢?

另外,还有十几万借款利息过高,超过了法定保护范围,等等,三名继承人再次声称自己已经放弃了继承权,而且已经移交遗产管理职责,主张不再偿还债务。

调查员再次针对债务金额做了认真调查,发现母子三人虽然书面放弃遗产继承权,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做遗产管理权移交。

《民法典》第1145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母子三人放弃继承,就要退出遗产管理,这才算真正放弃。

这母子三人到底想干啥呢?又说要放弃继承权,同时放弃债务,可是又不肯真正放弃继承权,还是不想偿还债务。

反正就是不想还债。

二审判决:三名继承人虽然书面放弃继承权,但是没有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有关部门,仍然是实际的继承人,依法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关于债务的计算,重新核定后为140多万本金加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