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热线形式主义 通过12345反映问题,平台真的能够解决吗?答案是不一定!又由谁来当问题的“裁判员”呢?通过近两年来反映问题得到的结果是模棱两可的,因为12345平台自称“不代表承办单位承担”,相当于“传话筒”的角色,不对问题评判。因此,带着这样的疑惑,大家有没有什么样的见解和法规出处呢?
根据“谁承办、谁答复、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诉求的办理结果和责任由承办单位承担,这是我们在运行细则中看到的,但是并没有明确告知在办理中谁来当“裁判”呢?所以如果缺乏公正的评判,问题便会成为问题中的问题。12345平台一定要杜绝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利用好平台,能有效解决客观问题,维护国家形象,一旦偏离法规的“公正”,便是一把双刃剑,损害群众的利益。
虽然运行细则中第十四条 12345热线收到工单办理结果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回访,或者在12345热线平台建立办理结果评价渠道,邀请诉求人对热线服务和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是否办结的决定:(一)诉求人对办理结果满意的,或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但办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该工单办结;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诉求合理的,应当将该工单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时限自承办单位首次收到该工单时起算,可在相应类型工单办理时限基础上延长2个工作日;经回访,诉求人未作出评价的视为基本满意,该工单视为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