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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超话]#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 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涉及到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本案中,斯某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贺某某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盈利预分配款7726975元及该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1、委托理财盈利——关于返还财产委托理财合同中关于受托人盈利分成、固定服务费 ​

法考 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委托理财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涉及到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本案中,斯某即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贺某某返还基于合同取得的盈利预分配款7726975元及该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1、委托理财盈利——关于返还财产委托理财合同中关于受托人盈利分成、固定服务费、业绩报酬等的约定均依附于无效合同,该些约定自始无效。如委托人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成或报酬,受托人不得诉请委托人支付,受托人无合法请求权基础,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如委托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成或报酬,在委托人已取得理财本金及盈利的情况下,委托人一般不得诉请受托人返还上述全部分成或报酬。受托人因委托行为取得的财产无合法占有根据,据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委托人返还,委托人对已交付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但此处“返还财产”的目的在于使双方的财产关系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的状态。故一方面,受托人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取得的委托人交付的本金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另一方面,双方委托理财行为实施前,委托人仅享有对本金部分的所有权。受托人接受委托进行炒股操盘等操作后,本金方得以增值盈利。证券投资具有交易结果不可逆的特点,盈利系本金经证券市场交易形成的增值,并非受托人从委托人原有财产中直接取得的财产。若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对增值盈利部分进行分配,无论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一定比例对盈利进行分成,还是委托人抽取盈利中的固定数额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或服务费,此时委托人诉请受托人返还已收取的分成或报酬,既不属于返还财产以使双方财产关系恢复至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前状态的涵射范围,概因委托人已取得本金部分,又因委托人除本金外还取得并保有理财盈利,该部分盈利事实上未恢复原状,仅由受托人返还分成或报酬,有违民法的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第157条不是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无效为由重新进行利益分配的权利,而是对无效行为造成的财产变动进行整体清算。清算不能仅对受托人取得的盈利进行单向返还,而应同时考察委托人因委托理财行为取得的增值收益、受托人的劳务贡献、交易成本及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

审理中还应当注意,若查明炒股理财的盈利来源于老鼠仓、抢先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私下受托代客理财的从业人员群体,涉嫌违法受托行为未经处理,可能导致其得以获取盈利收入的,法院应向有关监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2、委托理财亏损——关于赔偿损失委托理财合同出现亏损的案件实际情况更加复杂。总体而言,审理难点主要涉及两方面。难点一是如何定损,双方当事人对于亏损范围争议大。一方面,对于损失的清算节点难以达成一致。一般而言,不宜简单以本金扣减起诉时证券账户余额确定损失,而应当首先确定清算节点。若双方结束委托,以该时点作为清算节点,委托资产控制权已经返还委托人,委托人不配合办理交接导致损失扩大的,损失扩大部分应由不配合一方承担。另一方面,对于损失的数额难以达成一致。委托理财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在具体计算时,以委托人交付的初始本金扣减受托人实际返还资产,受托人返还的剩余现金、账户内股票市值、基金份额价值等均应计算在内。司法实践中,存在受托人操盘买入的股票退市情形,股票退市仅损失股票市场的市值,股份本身尚有价值,计算实际损失仍应扣除该股份价值。难点二是如何定责。一方面,股市整体下行导致的系统性亏损,与受托人超越授权、异常交易等人为过错相叠加,难以简单查分各部分亏损占比。不能仅凭委托理财亏损的结果即认定受托人存在过错,而应结合受托人的具体受托理财行为判断,避免将证券市场正常投资风险全部转化为受托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过错与委托理财亏损的过错应当分别予以评价。就合同无效而言,委托人明知受托人为法律禁止私下代客理财的专业从业人员仍委托其操盘交易,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均有过错。受托人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违规操作,其较委托人掌握信息优势,职业注意义务显著高于普通自然人,对违规操作后果的预判能力更强,受托人通常应承担主要过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受托人是否违反授权、是否实施异常交易等行为、委托人是否存在扩大损失等因素,按照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合理确定双方损失承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