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岁男孩被班主任连踢带踹,手指骨折,警方回应:班主任只是正常履职,不违法,没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
事情发生在广东,起因不过是孩子在教室外排队时没站好队形。班主任上前管教,踢了孩子一脚,小田的手指当场骨折,疼得当场哭出声,送医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家长带着伤情报告和诊断证明去派出所报案,本以为踢伤八岁孩子的手指总该算件事,等来的却是一纸《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办案民警援引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认定老师的动作属于履行教师职责,不构成治安违法,没有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发生。
类似的遭遇,之前也有过。一名学生被体育老师一巴掌扇得左耳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几乎伴随终身,当地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同样是 "这事归教育部门管",案子也是一终了之。
家长没有就此作罢,一路打到法院,经过两级审理,法院才把警方的终止决定撤了。这类案子走到这一步,往往都要耗上家长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和精力,中间还得自己搜集证据、请律师、来回跑法院。
无独有偶,重庆梁平也发生过类似的事:11 岁的林同学被体育老师扇耳光,造成颌面部损伤。公安机关起初同样认定不予处罚,家长不服,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的判决写得很直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二条已经写明,击打、刺扎这类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行为属于体罚,不算教育惩戒;第十五条也规定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还补了一句分量很重的话 —— 如果对这种明显过当的惩戒只给行政处分、不作治安处罚,等于是把违法行为的追责区间整个掏空,让老师越界的空间反而变大了。两审判决都认定老师构成殴打他人,警方的不予处罚决定被撤销。
同样的伤害结果,重庆判了违法,广东判了履职,差别出在哪?问题出在办案依据本身,不是哪个民警格外较真或者格外纵容。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仅规定体罚学生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究刑责,未明确区分体罚是否属于治安违法、是否需要公安机关介入治安处罚,造成执法边界模糊;而教育部的惩戒规则,又明明白白把击打、刺扎划进了体罚的范畴,两份文件摆在一起,本身就对不上。
基层民警手里拿着两把尺子办案,量出来的结果自然不一样,谁拿哪把尺子,案子的走向就完全不同。
比起法条打架,更现实的问题是办案成本。处罚一名在岗老师,民警要跟学校、跟教育主管部门去沟通协调,摩擦免不了,往后打交道也难免尴尬;选择终止调查,最坏的结果不过是家长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耗时长,就算警方败诉,法院通常也只判 "责令重新处理",对办案人员几乎没有追责压力。
两相权衡,终止调查成了风险最小、最省事的选择,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类似案件一再出现同样的处理套路。
小田这起案子,2025 年 10 月受伤,2026 年 9 月一审开庭,已经拖了近一年。就算行政诉讼胜诉,也仅能责令警方重新作出调查处理决定,不会直接判定老师违法、也不直接赔付医药费,医药费和后续治疗赔偿还得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可作为免证事实,除非对方拿出充分证据推翻。两套程序各有侧重,维权仍需要分开推进。
教育部 2026 年秋季发布会提及规范涉教投诉、为教师澄清不实举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把《教师法》修改列进了 2026 年度立法计划,修订草案里专门写了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条款,方向是明确的。
但规则补得再多,治安处罚法和教师法之间的衔接漏洞一天不堵上,基层民警遇到类似纠纷,大概率还是会往教育部门那边推,家长想讨个说法,还得靠打官司一路耗下去,这才是小田案留给人的真实提醒。晒图笔记大赛
参考来源:南方都市报,《小学生被班主任踢成手指骨折,警方认定不构成治安违法》,2026-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