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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次数多就定性牟利索赔?这起通报争议值得深思! 10月2日晚间,德州晚报刊

投诉次数多就定性牟利索赔?这起通报争议值得深思!

10月2日晚间,德州晚报刊发一则新闻,重庆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公布首批规制牟利性投诉举报典型案例。案例显示,杨某某、蔡某某近一年,在全国12315平台分别累计发起投诉735次、1520次。

监管部门认定二人的投诉行为,超出普通消费者正常维权水平,具备明显牟利性职业索赔特征,依法对他们的批量投诉终止调解。这则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在网络掀起激烈讨论。到10月3日早晨,相关新闻下面已经有336条网友留言,九成以上网友都对沙坪坝市场监管局的处理方式提出质疑。

通读这份通报,最让人疑惑的一点是,全文并没有列举证据证明杨某某、蔡某某存在虚假投诉、编造事实的情况。通报评判二人的核心依据,仅仅是一年之内投诉次数太多,超出普通人维权的频次。

这里就产生一个直击要害的疑问:我国现行法律,有没有规定消费者投诉假冒伪劣商品存在次数上限?只要投诉内容属实,线索真实,是不是投诉越多,越有利于打击市场违法乱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投诉渠道,就是鼓励社会公众监督市场,揪出假货、查处违规商家。打击假冒伪劣,不能只依靠市场监管人员有限的人力。市场体量巨大,监管力量很难覆盖所有角落,群众监督本身就是市场治理的重要一环。只要投诉不是捏造、不是诬告,那么每一条真实线索,都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

打个通俗的比方,一家饭店推出“点一个菜送一个菜”的活动,敞开欢迎顾客前来消费。如果有一位客人经常光顾,消费频次远超普通食客,饭店能不能单方面认定这名顾客是占便宜、牟利,直接拒绝他进店消费?显然不能。商家推出优惠,就应当接受所有人按照规则参与,不能因为谁参与得多,就单方面改变规则。

放到12315投诉这件事上逻辑完全一致。法律敞开投诉渠道,鼓励大家揭发违法经营行为。可如今,仅仅因为投诉频次高,就直接贴上“牟利索赔”的标签,终止调解,难免让人觉得逻辑自相矛盾。一边号召全民监督,一边投诉多了就受到限制,这样的执法尺度,很难让公众信服。

翻看评论区,不少网友的观点很有代表性。网友“随风”留言:只要投诉属实,就应当按照法律予以赔偿,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制假售假,我支持职业打假。

网友“河南一瞬”的观点更为理性:普通老百姓缺少识别假货的专业知识,假货屡禁不止,专业打假团队恰好可以补上监管盲区。市场监管人手有限,发动群众参与监督甄别假货,本就是好事。

还有网友“自然204228848”提出:先分清投诉内容是否属实。即便投诉者是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只要投诉内容真实,受害者是不法商家,没有损害普通消费者利益,打击的是制假售假者的不义之财,这样的投诉不该被否定。

这些网友的看法,道出了大众心中最朴素的是非观。打假的目标,是惩治销售伪劣商品的不法商家。只要线索真实,哪怕投诉人从中获得法定赔偿,本质上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我们也要分清边界。如果投诉人为了索赔,故意调包、伪造证据、编造虚假问题敲诈商家,这种恶意投诉,理应依法严厉打击。但本案通报,并没有指出杨某某、蔡某某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仅凭投诉数量多就定性牟利,确实过于武断。

终止调解,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介入双方的民事赔偿调解。但值得厘清的是,调解和案件线索核查本是两件事。就算终止调解,商家存在违法的线索,监管部门依然应当单独核查处理。可公众的担忧在于,一旦形成“投诉多即牟利”的评判惯性,会不会挫伤普通人主动打假的积极性?

法治的要义,就是规则统一、标准稳定。法律条文不会按照投诉人的投诉次数,区分维权行为合法与否。判断投诉行为是否正当,核心标尺永远是投诉内容是否真实,有没有捏造证据,而不是一年提交了多少条投诉记录。

市场监管的职责,是重拳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执法不能简单以投诉频次贴标签,不能把积极提供线索的监督者,当成需要限制的对象。唯有守住以事实为依据的底线,才能真正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假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