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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死谁也拦不住!”上海, 男子开好 7 天病假,独自走进大厦,翻窗到 27 楼

“想死谁也拦不住!”上海, 男子开好 7 天病假,独自走进大厦,翻窗到 27 楼空调外机架坠亡。事后,家属怒将大厦物业告上法院,索赔 65 万,理由是窗户没装限位器,缺少门禁阻拦,物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025年6月19日这天,曹某从医院开了七天的病假,本该在家休养调整状态,可他却独自走进了一栋商业大厦。

谁也没料到,他会做出极端举动。大厦顶楼的出户门早已上锁,根本无法通行,可曹某却辗转走到27楼北侧的楼梯过道。

这楼层的窗户外侧,是专门安放空调外机的平台,防护栏杆高度足足超过1.2米,完全符合建筑安全标准,正常成年人根本不可能意外坠落。

但一心想不开的曹某,硬生生翻越窗户,走到外机安置架上,最终不幸高坠身亡。

悲剧就这么发生了。

警方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勘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明确判定这是一起自主高坠事件。

而且,通过其病历发现曹某原来有抑郁症病史。

事后,曹某的家属悲痛万分,难以接受亲人离世的结果,转头就将大厦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65万余元。

家属认为,大厦公共窗户没装限位器、儿童锁,正因为没能限制开窗幅度,才让曹某有翻越的机会。

家属还说,如果大厦门禁严格,曹某就算抑郁症病发,也进不来,这场悲剧就能避免,一口咬定就是物业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可明眼人都能看明白,这纯属硬找借口、转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直接驳回曹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家属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

法院表示,物业是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这个义务是有合理边界的,不能无限兜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某常年饱受抑郁症困扰,精神状态一直不稳定。

这场悲剧是曹某自身心理疾病导致的自主极端行为,事发突然,完全不可预见,早已超出了物业的管理责任范围。

另外,该事发地点护栏达标,顶楼已锁,场地本身没有安全漏洞。

男子是主动刻意翻越轻生,属于个人自主极端行为。

没人能预判,阻拦一个心智异常者的主动自残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曹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抑郁症的悲剧让人心疼,但不能因为亲人离世,就不分青红皂白找无辜方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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