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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名女子与男友交往期间,男友拍摄了二人的私密照片和视频,女子当时未予以制止。

山西一名女子与男友交往期间,男友拍摄了二人的私密照片和视频,女子当时未予以制止。二人分手之后,男友以曝光这些私密影像反复骚扰女子并索要钱财。女子先后分 3 次向男友转账近 2.5 万元,但对方依旧持续纠缠,女子最终选择报警。

二人于2024年相恋,2025年4月分手。真正的纠缠出现在几个月后。

2025年9月,男方再次找上女方,女方转出9950元。到了11月,男方又以公开私密内容施压,女方再付1万元。

男方随后写下保证书,还录制承诺视频,可几天后又继续索要钱款,女方第三次支付5000元。

三笔钱合计24950元,事情仍没有停下。

私密影像最初怎样形成,并不能决定后续行为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公布的一起苏州案件,把这个问题呈现得更清楚。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在酒吧结识。

同年12月,李某趁王某睡着时,偷拍了一段能够完整识别王某面部的私密视频。

一周后,李某再次邀约遭拒,随后把偷拍视频上传到境外色情网站,并在名称中加入王某个人信息和侮辱性内容。

李某后来删除了最初上传的视频,但传播已经发生。相关视频被其他网站转载,浏览量达到2.3万余次。

2023年3月,王某得知视频在网上流传,而且已经被熟人认出,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又发现,李某还上传过另外42部私密视频,涉及另外5名女性。

这些视频没有能够识别具体人员的面部或其他身份信息,点击量合计9000余次。

不同视频造成的侵害并不完全相同。2023年9月25日,检察机关以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以侮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随后生效。

比苏州案件更早,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钱某案,还涉及酒店偷拍视频。

2017年,钱某购买网络式微型摄像设备,利用本人或者购买来的他人身份证入住多家酒店,将设备安装在房间内。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钱某共偷拍51对入住旅客的私密活动,并把部分内容保存到网络云盘,再通过网络出售观看或下载权限。

调查显示,钱某先后182次向他人提供实时观看或者下载服务,获利1.5万元。办案人员进一步比对酒店房间布局、设备位置和视频画面,最终确认云盘内114个视频文件与偷拍现场能够对应。

2019年7月26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再回到山西案件,问题已经不是恋爱期间有没有默许拍摄,而是分手后男方把私密内容当成索财手段。

2026年4月,男方家属退赔2.5万元并取得女方谅解。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男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胁迫方式索取财物2495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个案件的走向不同,关键都落在具体行为上。偷拍视频、上传传播、以公开相威胁并索财,法律评价并不相同。

山西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三次索财的时间、金额以及后续退赔和谅解情况,都成为法院审理时需要结合考量的事实。

恋爱关系结束后,私密影像不能被随意处置,更不能被拿来索取钱财。

信息来源: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公开案例相关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