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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邻里纠纷实施私立救济而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昆山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实践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因邻里纠纷实施私力救济而引发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行政相对人实施私力救济是否具有合理性、纠纷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违法行为的实际后果等方面作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是否应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全面考虑上述因素,对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处罚,处罚结果明显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行政相对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宋某华与邻...

因邻里纠纷实施私立救济而实施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应过罚相当#昆山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据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实践中,对于行政相对人因邻里纠纷实施私力救济而引发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行政相对人实施私力救济是否具有合理性、纠纷对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违法行为的实际后果等方面作全面审查,准确认定是否应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未全面考虑上述因素,对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处罚,处罚结果明显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行政相对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宋某华与邻居唐某玉协商未果,为维修房屋而实施拆除砖墙私力救济行为,
首先,从发生原因来说,宋某华若想到其房后维修房屋,案涉胡同是最为便捷的通道,且相关生效民事判决亦明确唐某玉应为宋某华修缮房屋提供通行便利,故宋某华要求从案涉胡同通行、维修自家散水具有合理性;

其次,从拆除砖墙合理性和相对方过错来说,涉案砖墙并不在唐某玉家宅基地范围之内,且实际妨碍了宋某华维修自家
房屋,宋某华就此事多次与唐某玉沟通未果,向有关部门反映亦未得到妥善解决,在此情况下,宋某华采用私力救济拆除案涉砖墙情有可原,相应地,唐某玉方亦有相当程度的过错;

最后,从违法行为实际后果来说,经村委会协调,宋某华与唐某玉已经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综合前述相关因素,宋某华拆除砖墙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及时改正,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怀柔公安分局未对前述因素予以全面审查和综合考虑,相关处理结果与过罚相当原则明显不符,缺乏妥当性。

此外,该分局在执法程序中拒绝听取宋某华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附页记录,存在程序违法

综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处罚结果明显不当,应予撤销;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仅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对其实体处理结果则予以维持,亦属不当,也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