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男子王某付了400元嫖资,开灯看清脱去衣物的女子长相后,嫌她不好看,便想反悔。双方争执期间,突查民警正好赶到,认定其嫖娼,对他行政拘留5日。男子不服,觉得主动放弃不算"着手实施",把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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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再回看这案子,还是觉得荒诞又真实,青岛男子王某的400元,换来了5日拘留,外加一场打输的官司,够闹心。
先看结局,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拘留5日这个处罚,从程序到实体都没挑出毛病。
再把时间拨回那天,王某和郑娟谈好了400元的买卖,钱一付,灯一开,王某看清对方长相,当场就反了悔,嫌人家不好看。
这一反悔不要紧,双方就在屋里争执起来,巧的是,突查的民警正好赶到,人赃俱获,王某直接被认定嫖娼,没跑。
处罚也没往重里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他正好挨了5日。
王某不服的点听着还有点道理,他说自己主动放弃了,没成事,凭啥还算嫖娼,还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庭,要讨个说法。
案子打到法庭,争的就是四个字,着手实施,王某认为没发生关系就不算,法院却不这么看,这里头学问大了,得掰扯。
公安部2003年的批复说得明白,谈好价格或付了钱,已经着手实施,只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成事,照样按嫖娼处理,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这次的判词更扎心,交易见面已是着手实施,嫌对方长得丑才放弃,不属于法律意义上自动放弃违法的中止情形。
坦白说,王某这官司输得不冤,法律从来不看谁心里打什么算盘,只看钱付没付、事做到哪一步,脸好不好看不在条文里。
拿别的案子一比更有意思,济南有个白某,跟女子发生关系后被认定嫖娼,可法院查来查去,俩人之间压根没有金钱交易。
白某那案子的结局正好反过来,法院认为没有金钱交易就不构成嫖娼,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一撤一留,差别全在钱上。
2023年还有个大学生翟某,约了嫖谈好价,见面后反悔拒绝发生关系,结果照样被拘,因为交易约定和着手环节已经成立。
湖南邵阳也有个杨某,钱付了事没成,复议机关认定照样算嫖娼,维持处罚,可见各地执法口径保持一致。
当然也有网开一面的,有人只询了价、没谈妥、没进房间,法院认定还在准备阶段,撤销了处罚,预备阶段一般不予处罚。
在我看来,这套认定逻辑挺科学,谈价付钱进入现场属于着手,自愿彻底中止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才可以免责,嫌丑放弃不属于法定中止。
法律这事从来一碗水端平,卖淫一方同样在处罚范围内,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摆在那,王某不是唯一该认栽的人。
这案子真正值钱的不是笑话,是普法,多少人不清楚,原来嫖娼这事的定性,跟成没成事没有绝对关系,要看是否达成交易并着手实施。
我实在难以认同王某那句冤,一个成年人,400元都付了,房间也进了,光凭一句不好看就想抹平,法律真没这么好商量。
行政拘留的后果还不止5天,会留下违法记录、影响政审、连累工作,这笔账,王某在拘留所那5天里,应该算得比谁都清楚。
民警为啥来得这么巧,网上说法不一,有的说接到匿名线索,真假咱不较真,可这巧合本身就够让心存侥幸的人后背发凉。
说到底,王某输的不是官司,是那一时糊涂,400元买不来痛快,倒买来5日拘留和一肚子憋屈,这买卖赔大了。
回头看看这个案子,最该记住的就一句话,钱一掏,门一进,就别再指望什么回头路,法律认的是事实,不是心情。
最后送王某一句话,下回要真遇着心仪的人,光明正大去相亲,比啥都强,400元省下来,还能请人家吃顿好的。
案子尘埃落定了,故事还能当镜子照,管住手、管住钱、管住念头,比研究一百条法律条文都好使,这话糙理不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