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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收费员穿上白大褂,把老人带进处置室打了一针。针管里是什么,没人知道… 20

医院收费员穿上白大褂,把老人带进处置室打了一针。针管里是什么,没人知道…

2026年7月25日,广西北流市人民医院。林先生因腹部不适前来就诊。他在门诊大厅建了卡,挂了号,做了CT。接诊的肝病专科医生看完检查报告后告诉他:肝囊肿,问题不大,暂时不需要吃药,回家观察就行。

医生已经说了,不需要打针。

但一位穿着白大褂的工作人员没有让林先生离开。他主动上前,陪同老人完成了挂号、就诊、检查的全流程。在医生明确告知“无需打针”之后,他把林先生带到了门诊一楼的处置室。

没有医生医嘱,没有处方,没有护士在场。他拿出一支没有外包装、没有标识的注射器,在林先生的臀部打了一针。

注射完成后,他添加了老人的微信,说“后续看病可以直接联系我”,然后让老人离院。

家属当天得知情况后返回医院核实。医院查出来的结果,让这件事的性质从“医疗纠纷”变成了一起刑事案件级别的疑问:这名穿白大褂的“导医”,本职是医院财务科收费员,没有任何医师或护士执业资质。

医院在9月24日出具了一份事情经过说明,其中承认:经调查,无法确定李某某为林先生注射的药液成分。事发当天下午,医院为林先生和李某某进行了血液培养和HIV、梅毒、乙肝感染指标筛查,结果均为阴性。

但林先生的家属张女士说,自从打了那一针,老人陆续出现头晕、畏寒、手抖等不适症状,“这种情况以前从来没有过”。

法律解读:

第一层:收费员的行为——非法行医。

收费员不是医生,不是护士,没有执业资质。他擅自给患者注射药液,这个行为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定性:非法行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几种情形,包括“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收费员李某某没有医师资格,没有护士资格,没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也没有任何其他合法的行医资质。他在医院内、使用注射器、为患者实施注射——这是典型的“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本案有一个关键事实:注射器来源不明,针头无法溯源,药液成分无法确定。这意味着,如果该注射器存在重复使用、如果药液中含有有害成分,就可能触发“情节严重”的认定。即便血液筛查结果目前为阴性,也无法排除远期感染风险。

第二层:医院的责任——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收费员能穿白大褂、能带患者进处置室、能拿到注射器并实施注射——这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的罚则是:违反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本案中,收费员被“临时调配至门诊担任导医”。一个财务科的收费员,被调配到了门诊导医岗位,并且能够拿到注射器、使用处置室。 医院的内部管理漏洞,不是“疏漏”,是系统性失守。

如果林先生后续被确认因注射遭受了身体损害,医院将面临的不只是罚款,而是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可能。对于一个公立三甲医院来说,这个后果的分量,远比5000元罚款重得多。

第三层:注射的“三无”性质——药液、针具、处方。

一次合法的注射,需要三样东西:医生的处方、合规的药液、一次性无菌针具。

本案中,三样全无。

没有医生医嘱——接诊医生明确说了“不需要打针”。没有药液标识——医院自己承认“无法确定成分”。针具来源不明——家属质疑“是否存在重复使用”。

这三样“全无”,叠加在一起,指向的不只是“违规操作”,而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直接威胁。

如果调查最终证实针具存在重复使用,或者药液中含有有害物质,收费员面临的就不只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追诉。

“无法确定为注射的成份” 。这句话,是整件事里最让人不安的。一个人被注射了不明液体,医院无法确定那是什么。

这个收费员穿过了每一个环节,没有被拦住。 直到针打完了,老人回家了,头晕了,手抖了,家属来问了,医院才说:我们查了,他没有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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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苹果梨子都爱
苹果梨子都爱 1
2026-09-30 05:49
(⊙o⊙)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