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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人太甚!江苏南京,女子有视力有点问题,通过中介相中了一套房子,和房主的父亲谈妥

欺人太甚!江苏南京,女子有视力有点问题,通过中介相中了一套房子,和房主的父亲谈妥条件后,当场交了600元定金,双方说好过几天签正式合同。可就在她等着签约的时候,房主那边突然变卦说啥也不租给她了,而且600元定金也不退。房主说拒租出理由,女子不乐意了,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主退双倍定金,法院判了!

这事得从2025年7月说起。王某是个视力残疾人,在南京工作生活。找房子本来就不容易,她通过中介看中了李某名下一套房子,租金、租期、付款方式都谈妥了。

李某人在外地,委托自己父亲出面,还通过微信发了授权委托书给中介,同意父亲代签合同。王某当场交了600块定金,约定过几天签正式合同。

一切看起来挺顺利的。可签约前出了岔子。李某得知王某是视力残疾人,态度直接变了。他说中介没提前告诉他这个情况,又说担心王某住进去会摔倒、万一着火跑不掉。

反正就一个意思:不租了。600块定金?也不退。中介来回沟通没结果,报了警。民警到场后明确告知李某,不得以对方是残疾人为由拒绝出租房屋。李某不接受调解,既不签合同也不退钱。

王某直接把李某告到了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200元。这案子的核心就在“定金”两个字上。

很多人搞不清楚“定金”和“订金”的区别。简单说,“订金”就是预付款,反悔了可以商量着退;“定金”不一样,它是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交了就得认。

民法典第587条写得很清楚:交定金的人不履约,定金拿不回来;收定金的人不履约,导致合同目的实现不了,就得双倍返还。

李某收了钱又反悔,属于收钱方违约,就得按这个规矩来,600变1200。有人可能觉得,正式合同都没签,交个定金能算数?

这个想法不对。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认购书、预订书这类东西,构成预约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

王某看房谈价付定金,李某收钱答应签约,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租赁预约合同关系,不是随便能撕毁的意向书。收了定金,就等于承诺了“我肯定租给你”。回头反悔,就是违约。

再说李某那个“安全隐患”的理由。法院说得很清楚:你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房子对王某存在特殊风险,也证明不了她的残疾状况会导致合同根本没法履行。这种担心纯属主观臆测,不能拿来对抗已经成立的预约合同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各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法官还特别指出:住房是民生之本,更是残疾人家庭走向独立、融入社会的起点。王某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租赁房屋的权利。

李某在王某还没入住的情况下,就预设她住进去可能有人身安全隐患,缺乏事实依据,纯属主观臆断。

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1200元。李某不服上诉,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600块变1200块,钱不算多。但这个判决把一件事说透了:收了定金就得认,拿残疾当理由毁约,法律不认。那句“为你好”,法院看得明明白白——不是关心,是歧视。

说句实在话,租房这件事,房东想找个靠谱的租客,租客想找个安稳的住处,大家都不容易。视力有障碍的人找房子,本来就比普通人难上好几倍。好不容易谈妥了,临门一脚被拒,换谁心里都不好受。

法律保护的不只是那600块钱,是一个人平等租房的权利,是一个人被当正常人看待的尊严。对房东来说,这事也是个提醒:收定金之前想清楚,收了就等于承诺。

房子没问题、租客没违法,仅仅因为对方是残疾人、老人、孕妇就拒租,轻则双倍退定金,重了还可能惹上侵权官司。

对租客来说,交定金的时候也留个心眼,问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转账备注写明白,聊天记录别删。万一遇到类似情况,这些都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