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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55岁商人因为生意不好,通过他人花8000元“买处”转运,虽然见与自己

湖北咸宁,55岁商人因为生意不好,通过他人花8000元“买处”转运,虽然见与自己交易的女孩个子瘦小、长相稚嫩并且神情紧张、哭泣、抗拒,仍然强行与对方发生了关系。事后,这位商人把钱全部给中介人,中间人瓜分,没有给女孩一分。女孩家人发现女孩身体异常报警,案发。这位商人悲剧了,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判赔偿女孩32.4万余元损失。中间人也纷纷获刑,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时隔数年,在不久前,女孩再次将这位商人连带中间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据悉,2018年,时年54岁的、经商的傅某在与经营酒吧的女子陆某认识后,便多次向陆某说,自己生意不顺利,想花大钱买处转运。

次年,陆某与自己的员工陈某,通过一层层关系,将时年14岁的女孩小芳(化名)从家里骗出来,而后限制小芳的人身自由,通过反复劝说、威逼利诱等方式让李某出卖身体去陪傅某。

同年4月30日晚上,傅某在一酒店里看到小芳时,见小芳个子瘦小、长相稚嫩并且神情紧张、哭泣并且非常抗拒,依然不管不顾强行与小芳发生了关系。

完事后,傅某转给陈某8000元,陈某等人随后将这8000元全部瓜分,没有给小芳一分。

次日,小芳被人送回家中,小芳的父母发现小芳浑身是伤,而且状态很差,便报了警,案发!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具体到本案,虽然傅某是付了钱的,但是在过程中,在发现小芳拒绝后,仍然继续不顾小芳的意愿强行与小芳发生关系,明显违背了小芳的意愿,已然构成本罪。

再加之,案发时小芳年近14周岁,还未成年,而且事后被诊断为,重暴力所致身体损伤、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同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傅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不只是傅某,陆某、陈某2人作为中间人,也悲剧了,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

此外,由于小芳的身心均遭到了巨大的伤害,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小芳还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终包括傅某、陆某、陈某在内的9名主犯被判赔偿小芳32.4万余元损失。

事后,傅某等人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不过,并没能改变结果。2022 年 5 月 30 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傅某等人受到了相应的惩罚,但是至今又是3年过去了,傅某等人给小芳带来的伤痛依旧没有消除。漫长的康复治疗、反复的心理煎熬,也让她一次次转学、中断学业,也无法正常就业。

不久前,小芳再次将傅某等9名主犯告上法庭,要求再次赔偿。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于前一次判决处理的是判决基准日之前的损失,而小芳本次主张的,是前诉结束后、新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诉讼标的和前诉完全不同,属于全新的损害损失,完全符合单独起诉的条件,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再次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核后,最终判决傅某等9人限期再连带赔偿小芳新产生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交通费,合计3.4万余元损失。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