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精讲】一个重点案例用于理解担保抵押物的外延:用建筑用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时,土地上附的建筑一并视为抵押物,反之用建筑物做抵押担保时,下附的土地也一并视为抵押物。签订担保合同之后才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但是在程序上需要跟抵押物一并处分,只不过债权人对于不属于抵押物的这些新增建筑物的收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民法精讲】一个重点案例用于理解担保抵押物的外延:用建筑用地使用权做抵押担保时,土地上附的建筑一并视为抵押物,反之用建筑物做抵押担保时,下附的土地也一并视为抵押物。签订担保合同之后才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但是在程序上需要跟抵押物一并处分,只不过债权人对于不属于抵押物的这些新增建筑物的收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