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不地道了!贵州贵阳,房产中介帮客户找别墅,辛苦带看了三个月,终于看中了一套300多万的别墅。
双方见面详谈时,却因为2万元的差价没谈拢。中介没有放弃,还尝试协调。谁知没过多久,客户竟然悄悄绕开她,私下完成交易并过户。
沈女士手里有带看记录、聊天记录、协商记录。她准备走司法途径。这种事不是第一次发生了。
山东淄博博山区法院2026年判过一个案子。
刘某通过中介看中一套房,中介报49万,刘某说41万,让中介去谈。中介谈不下来,放弃了。刘某自己通过物业找到房主,以43.9万成交。43.9万比刘某让中介去谈的41万还高了将近3万。
博山区法院判刘某支付中介佣金4390元。承办法官杜洪芳说,这种跳单方式很隐蔽——先用一个低到谈不拢的价格让中介放弃,然后自己私下用更高的价格成交。法院认为,判断是否跳单,核心不是看价格条件有没有沿用,而是看交易机会是不是来自中介的服务。
成都中院2025年也判过一个。2022年1月3日,牟某与余某、廖某通过中介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58万,买卖双方各付1%中介费。签约第二天,牟某以房屋权属证没办下来为由要求解约,中介退了钱。
12天后,余某、廖某与牟某再次签约,成交价157.2万,只比第一次低了8000元。牟某当天收房。2025年中介发现后起诉。成都中院判买卖双方各支付7860元。
法院认定两份合同间隔仅12天,交易对象、房屋标的、成交价格、付款安排高度一致,买卖双方存在规避中介报酬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过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这个案子确立了一条规则:如果同一房源通过多个中介挂牌,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不构成跳单。
但这条规则保护的是消费者的选择权,不是允许委托人无偿利用中介服务后自行交易。淄博和成都的判决都强调了这一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论语》里有一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三个月带看,换来的是绕开和失联。沈女士说王女士承诺9月25日下午当面协商,买卖双方之前已经在推脱。淄博刘某最后被判付了4390元,成都的买卖双方各付了7860元。
法院酌定中介费时,会看中介实际提供了多少服务——带看、议价、撮合签约各占多少分量。沈女士那近7万元的佣金,最后能拿到多少,要看证据和法官的认定。协商还没开始,事情还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