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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一男子小区有806个架空层车位。业委会认为,架空层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建

湖南郴州,一男子小区有806个架空层车位。业委会认为,架空层属于小区共有部分,建车位的成本已摊进买房款,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开发商一口咬定,车位是自己花钱建的,压根没计入业主公摊面积,“购房补充协议”白纸黑字写着:车位需单独购买或者租赁,产权属于开发商。双方打起官司,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了。

一男子买房的时候,在他的认知里,楼下架空层、地下车位属于小区公共配套,理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可他小区的806个架空层改出来的车位,导致业委会和开发商闹得不可开交。

业委会认为,架空层本来就是整栋楼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初开发商建车位的钱,早就摊进每一户的购房款里了。

就相当于,全体业主凑钱建的车位,凭什么最后成了开发商的私有财产?

但开发商这边也寸步不让,说这些车位从一开始,就走了正规规划审批,是专门按小汽车泊位设计的。

建车位时,全是开发商掏的钱,相关测绘报告里写得明明白白,架空层不计入容积率,也没算进业主的公摊面积里。

而且,当初所有业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补充协议里写得清清楚楚,小区车位不属于买房附赠,业主想用,就得单独花钱买或者按月租。

两边谈了好几次,谁也说服不了谁。

最后,业委会直接把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这806个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先确认了两个关键事实:第一,这806个车位全是规划内的正规车位,小区早就走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审批,也就是说这些车位根本不是人防车位。

第二,这些车位从建成那一刻起,投资建设主体就是开发商,按照法律规定,谁合法投资建成的建筑,谁就享有对应的初始物权。

最关键的举证环节,业委会一口咬定,车位建设成本摊进了房价,但从头到尾,拿不出任何直接证据支撑这个说法。

反而是开发商,拿出了不动产测绘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等完整材料,证明车位的建设成本,完全没有分摊到任何一户业主的购房款里。

再看双方签的合同,虽然主合同里没提车位归属,但补充协议里的约定清晰有效,说明买房的时候,双方都认可,车位是需要单独租购的,不是跟着房子走的配套福利。

最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已经卖出去的42个车位不再变动,剩下的806个规划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直接驳回了业委会要求确认共有的全部请求。

业委会不服气又上诉,二审审理之后维持了原判,这份判决现在已经正式生效。

业主看完这个判决可能会觉得不理解,明明架空层就在小区楼里,怎么就不归业主了?

其实,不是所有在小区里的建筑,都自动归全体业主共有。

架空层的属性、用途、是否计入公摊,每一项都得拿证据说话,不能凭“想当然”就默认是全体业主的。

上海嘉定某小区,也发生过一起架空层车位权属纠纷。

业委会起诉开发商,要求对方返还124个架空层车位的全部出售款,总金额近1700万元。

这和郴州这个案子不一样的是,上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架空层属于当地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里,明确的共用地面架空层,本身就是法定的业主共有部分,哪怕规划用途被改成了车位,也不能改变它公共设施的本质。

开发商擅自卖了这些架空层车位,属于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最后,法院直接判开发商把全部售车款退还给业委会,这笔钱最终划入了小区全体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

这两起结果完全相反的判决,说明小区车位权属,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答案”。

很多业主买房时,根本不会逐字看补充协议,等到入住后发现车位要花10几万买,才反应过来当初没留意相关条款。

其实不管是站业主这边,还是站开发商这边,法院判案靠的不是“谁占理多”,而是证据。

业主想要主张车位共有,就得拿出公摊明细、成本核算表这类硬材料,光靠“大家都觉得”根本没用。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才天然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和开发商已经通过补充协议完成了约定,再加上业委会拿不出成本分摊的证据,法院自然不会支持“车位自动归业主”的主张。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网百姓呼声2026-9-26

评论列表

老王
老王 2
2026-09-27 15:45
相当于你老婆上半身和下半身都是你的,中间那部分是资本家的
漫漫长路一路有你
漫漫长路一路有你 1
2026-09-27 23:29
谁掏钱谁享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