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亲儿子,胜似‘亲儿子’”湖南常德,一男子成年后,父亲娶到继母,男子没有任何偏见,将继母当亲生母亲对待,悉心照顾了几十年,衣食住行样样周全,为此还获评当地“十大孝子”。
1983年,刘某与田某再婚时,田某的儿子田某1已经成年,刘某没有承担田某1未成年时期的抚养。可此后几十年,田某1一直与两位老人共同生活。
生父去世后,田某1仍继续照料刘某。2025年2月,田某1准备出国务工,临行前还联系刘某的亲生子女,商定由田某2就近照顾老人。两个月后刘某去世,留下21万余元遗产,亲生子女自行办理分割,田某1由此与家人发生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布的高某翔继承纠纷案中,高某翔长期没有外出工作,而是专职照顾祖父高某启、祖母李某,直到两位老人去世,丧葬费用也由高某翔承担。
老人曾留下代书遗嘱,想把回迁房交给高某翔,但因代书人与高某翔存在利害关系,遗嘱形式不符,被法院认定无效。高某翔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只看身份,而是查明高某翔多年承担主要扶养责任,最终依法认可高某翔取得与长期照料相适应的房屋权益。
2026年8月,湖南湘潭县人民法院公开的另一案更具体。李某娥与丈夫黄某湘2000年办理收养公证,收养黄某城、张某慧夫妇的儿子黄某龙。
2010年夫妻二人回到湘潭县生活,同年养女去世。此后黄某城、张某慧长期照顾两位老人。2016年黄某湘去世后,黄某城一家继续照料李某娥,住院时承担陪护,李某娥去世后的丧事也由三人操办。
李某娥留下22万元定期存款,弟弟李某迈及侄辈李某瑞、李某霖依法主张继承,黄某城一家并非法定继承人。法院审查十多年照料事实后,判决黄某城、张某慧、黄某龙共同取得70%,
即15.4万元,李某迈、李某瑞、李某霖各得10%。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这里适用的正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聋哑孤寡老人杨启本晚年生活不能自理,选择由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照顾。三人负责日常起居、探望和部分医疗生活支出,杨启本2021年1月30日去世后,三人又操办丧葬。
杨启本没有继承人,只留下房屋。2022年12月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认定三人属于对老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并指定太仓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后来进入人民法院案例库。
田某1确实不是刘某的法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几十年的照料并非没有法律意义。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调解后,刘某亲生子女认可田某1多年的付出。
考虑到田某2系五保户、无固定生活来源,双方重新协商,田某1最终分得4万元遗产,其余款项由各方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