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带12000元现金,到某小区地下室玩麻将,他先还了牌友2000块,又给妻子2000块上桌玩,他则在旁边看,岂料,警方突击检查,竟将男子身上剩下的8000块,也当赌资没收了!男子不服告到法院,而法院这样判!
事发在2023年5月4日凌晨。
王某是北京人,闲来喜欢玩麻将,他通过朋友得知,在他附近的某小区地下室,有一群人在玩麻将,便去了几次。
5月3日晚上11点,王某和妻子一起又来到地下室打麻将。为此,王某先是取了12000块现金,到了现场,王某拿出2000块还给之前借钱的牌友。
实际上,王某等人玩的是一种叫“推饼”的赌博游戏。王某玩了10多分钟,没多大输赢,便离开麻将桌,让妻子继续顶上,并给了她2000块。
王某看着妻子一直玩到凌晨1点左右,岂料,就在现场的七八个人“激战正酣”的时候,数个民警突然进行突击检查,将现场的参赌人员全部抓获。
在现场民警的要求下,王某妻子交出了手里所有的赌资,而王某也将身上的8000块掏了出来。
不过,王某在询问这8000块的处置时,民警表示这是赌资,需要予以没收。
王某不乐意了,认为这并非赌资,而是他自己携带的个人钱款,并拒绝在收缴清单上签字。
事后,王某及妻子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了500块。
对于民警没收的那8000块,王某一直耿耿于怀,认为那根本不是赌资,而是个人物品,警方没收处罚是错误的。
因此,他将警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撤销没收处罚,返还8000块。
1、王某认为他只玩了10多分钟,情节轻微,而且8000块属于个人物品,应当予以返还。
王某表示,当时他现在只玩了10多分钟,其他时间都是在观看,情节十分轻微,未参与大额赌博,警方以赌博定性有失偏颇。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这8000块,王某表示,这8000块他是次日准备去看病的而并非赌资。
警方将本属于他个人的物品没收,认定错误,而且他也没有在收缴清单上签字确认,警方应当予以返还。
2、警方则认为,对这8000块赌资的认定并无不妥。
警方拿出了当天的出警记录,警方表示,当天晚上地下室共有9人参与赌博,现场笔录证明王某及其妻子赌博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70 条对两人予以处罚也依法合规。
警方还表示,从王某笔录里可以清楚证明,王某主动携带 12000 元进入赌博场所,目的就是参与赌博。
分出 2000 块还债、2000 块给妻子参赌,剩余 8000 元是本次赌博备用赌资,属于预备用于下注的钱款,符合赌资定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查获的违禁品、赌具、赌资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工具,应当收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警方依法没收这8000块赌资并无不妥。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核心是8000块到底是否应当做赌资处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警方出具了当时王某的笔录和供词,上面承认参与了此次赌博活动,对于赌博违法行为认定没有异议。
王某口供上也承认取12000块是预备赌资,准备到地下室麻将馆进行赌博,因此,作为赌资认定并无不妥。
根据《行政强制法》24 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签字,民警只需要在清单上注明当事人拒签情况,收缴清单依然具备法律效力,不会因为王某不签字而直接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从本案可以看出,王某在整起案件中口供和做法前后不一,是导致其败诉的根本原因。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