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过道上,一对情侣旁若无人接吻,接吻,接吻…视频传上网,有人骂情侣,有人骂拍摄者。法律上,谁错了?
高铁车厢过道。
一对情侣站着,旁若无人,接吻。车厢里坐着的乘客,有人低头刷手机,有人假装看窗外,有人举起手机,拍了下来。
这个吻持续的有一点点久。
视频传到网上,评论区吵成两团。一拨骂情侣:公共场合,注意点影响。另一拨骂拍摄者:人家亲个嘴关你什么事,你凭什么拍?
这件事的有趣之处在于:没有人违法。但每个人,都觉得自己被冒犯了。
1、先说法律:情侣接吻,违法吗?
不违法。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公共场合不雅行为”,想找法条来管。能找到的最接近的条文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但这条的适用门槛很高。
“扰乱秩序”不是“让人不舒服”。 法律上的扰乱秩序,需要有明确的滋扰对象,或者实际妨碍了公共秩序。比如有人在车厢里大声喧哗、推搡他人、阻挡车门——这些行为有具体的妨碍后果。情侣接吻,没有碰到谁,没有吵到谁,没有妨碍任何人通行。它只是让部分乘客感到了“观感不适”。
观感不适,不是法律概念。
还有一个条文也常被提起。《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接吻不涉及裸露身体,这个条文用不上。
唯一可能沾边的,是《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公序良俗”是一个弹性极大的概念。接吻违背公序良俗吗?如果只有情侣两人、动作克制、时间短暂,绝大多数人不会这么认为。如果持续了四十分钟,那是另一回事。
问题恰恰在于:法律没有给“接吻”划定一条时长线。
法律管的是“猥亵”和“扰乱秩序”,这两条线之间的灰色地带,目前由车厢内的自发秩序来调节。什么是“自发秩序”?就是周围乘客的反应。如果没人投诉,乘务员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如果有人投诉,乘务员会上前劝导。但劝导的依据是铁路部门的文明出行指引,不是法律。
中国国家铁路集发布的文明出行指引中,明确要求乘客在车厢这类密闭公共空间保持举止得体,杜绝长时间过度私密的亲昵动作,避免对周边乘客造成观感不适。但这是倡导性指引,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2、再说拍摄者:拍下来传上网,侵权吗?
这才是这件事里真正有法律风险的部分。
很多人有一个根深蒂固的误解:公共场所,拍到的就不算隐私,随便发。
不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写得很清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注意三个动词——制作、使用、公开。拍到手机里,是“制作”。发到网上,是“公开”。两个动作,都踩在法条上。
有人会反驳:我拍的是公共场景,他们自己在公共场合亲,还不让别人拍了?
法律上,判断是否侵权,不看“被拍的人在不在公共场所”,看两个东西。
第一,人物是否可识别。 如果视频里情侣的脸清晰可辨,认识他们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那就构成“肖像”。哪怕只是侧脸、背影,只要能识别出特定个人,就受法律保护。南京鼓楼法院判过一个案子:摄影师在步行街拍了一张路人街拍照,配了句“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发到网上,法院认定构成肖像权和名誉权侵权,判决摄影师删除、道歉、赔偿。
第二,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几种可以不经同意使用肖像的情形: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等。“随手拍情侣接吻发到网上吐槽”,不属于这几种中的任何一种。 拍摄者的目的不是报道新闻,不是展示公共环境,是为了表达不满、博取流量、或者单纯“挂人”。这些目的,都不在法律豁免的范围内。
在公共场所,以引流、博眼球为目的,刻意拍摄路人清晰面部、体态等可识别特征,未取得同意,无论是否营利,均侵犯肖像权;如果收录私人交谈还会侵犯隐私权。
也就是说,高铁车厢虽然是公共场所,但情侣在其中的亲密行为,不等于“自愿公开”。 拍摄并传播,可能同时触碰肖像权和隐私权两条线。
3、那到底谁错了?
没有人“违法”。但所有人都“越界”了。
情侣越过的,是公共空间的体面边界。高铁车厢不是私人卧室。旁边坐着的人,有老人,有孩子,有刚加完班想安静待一会儿的人。你旁若无人地亲,不违法,但你把你的亲密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公共景观。周围的人不想看也得看,想躲也躲不开。这种“被迫参与”,就是边界被踩的实质。
拍摄者越过的,是他人人格权的法律边界。你可以觉得不舒服,你可以换个座位,你可以向乘务员反映。但你不能替那对情侣决定,他们愿不愿意被拍、愿不愿意被传到网上。“他们做得不对”不等于“我有权把他们发到网上让别人审判”。
作为律师要说:法律不给“体面”划线,但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把尺。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规定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