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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3名在校生,通过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进入一家企业实习。入职后,他们做的

安徽合肥,3名在校生,通过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进入一家企业实习。入职后,他们做的是电话联系客户、添加微信、拉人进投资群、引导客户投资的工作。万万没想到,这家公司是涉诈企业,3名学生构成从犯,分别被判处4年-5年6个月有期。出狱后,3名学生把母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罚金、进行退赃,同时,赔他们的误工损失、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

3名还在上学的年轻人,准备进社会实习。

他们走的是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通道,顺利进入合肥一家企业。

他们刚入职的时候,谁都没觉得这份工作有什么不对劲,每天的任务就是打电话,陌生拜访,加上对方微信之后,再一步步把人拉进专门的投资群里,引导群里的人参与投资。

3个人就这么按部就班干着,完全没察觉到自己身处的公司,背地里干的是诈骗的勾当。

直到案案,整个团伙被连根拔起,3名学生才反应过来自己踩了大坑。

法院认定,3个人在整个诈骗过程里起的是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最终,他们分别被判了4年到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他们原本想着,靠学校推荐的实习攒点工作经验,结果,直接背上了刑事犯罪记录,大好的青春时光大半都耗在了服刑里。

等3个人刑满出狱之后,身上还背着刑事判决里要求缴纳的罚金和退赃义务。

因为没能力按时履行,他们一直挂着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找工作、日常出行处处受限。

走投无路之下,3个人一起向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把自己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他们要求学校,替他们承担罚金和退赃,同时还要赔偿他们这么多年来的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校方给出的回应是,当年这家企业申请进入校园参加招聘前,学校专门安排人,去实地考察过。

当时,从办公环境到工商资质都看不出任何违法问题,后续实习跟踪阶段,也没有收到过这3名学生反馈异常。

在我看来,很多学生默认,能进学校校招会场的企业,肯定都是经过学校把关的靠谱单位。

但谁也没想到,一次进校前的实地考察,根本防不住企业后续偷偷把业务往歪路上走。

不少高校现在的实习跟踪,大多只盯着学生有没有按时到岗、就业率好不好看,根本没问过学生,每天实际干的是什么活?

但反过来讲,就算是走了校招渠道,学生自己也不能完全放弃基本的判断。

目前。法院还没有正式立案,整件事的是非对错,最终还没结果。

泉州有2名中专生,读书期间经往届校友介绍,进入一家挂着正规商贸公司牌子的诈骗窝点实习。

他们干的也是伪装身份交友、诱导被害人,往虚假投资平台充值的活,后来两人双双被法院定罪判刑。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校招活动的组织方,对在校学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

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对进校企业的资质审核、后续实习跟踪完全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可能要在自身过错范围内,对学生的损失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直接为全部损失兜底。

学校不是给企业的经营行为,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而是在学生最缺乏社会经验的阶段,帮他们把关。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红辣椒评论202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