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回应男子留观室自缢身亡医院没有防止自杀的义务和能力,即便认定留观属于医疗诊疗行为,患者自杀,医院依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民法典》依据1. 第1174条(受害人故意免责):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患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自主选择自缢,属于受害人故意制造损害后果,该条是核心免责条款。即便处于留观诊疗期间,只要医院没有诱发、协助自杀的过错,自杀的后果应当由本人自行承担。
2. 第1218条(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是过错责任,不是结果责任。不是只要在医院出事,医院就要赔。留观诊疗义务,是诊疗、止痛、评估病情的医疗义务,不等于全天候看管、防止成年人自杀的安保义务。医院没有义务对无自杀史、未表露轻生念头的普通成年患者,实施24小时贴身看管。
3. 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条款。同时,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义务,不是绝对安全义务。对于成年人隐秘、突发的自杀行为,属于普通人难以预判、无法完全杜绝的极端事件,不能无限拔高医院安全义务。要点:就算定性为留观=医疗行为,侵权责任成立,依然必须同时满足:医院存在过错 + 过错和死亡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本案死亡唯一直接原因,是患者本人故意自缢,因果链条在患者自杀行为处中断。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卫生领域法律)该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诊疗服务,遵守诊疗规范。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范围,是疾病诊疗、健康照护,法律没有给普通门诊留观的医院,增设“防止成年人自杀”的法定看管责任。
医院的诊疗规范,仅针对病情评估、用药、疼痛处置;对于无精神异常、无自杀预警的成年人,诊疗规范不要求专人值守、持续监视。只要医院对原发疾病的处置符合诊疗规范,就不存在医疗卫生法项下的违法过错。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分析医疗服务不属于普通生活消费,《消保法》原则上不直接适用于医疗诊疗活动。退一步假设,把本次留观视为服务合同关系,从消保法安全保障义务理解: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防范经营场所固有风险,不能无限扩大,不能要求经营者预判并阻止一个心智正常成年人主动实施的自杀行为。自杀,不属于医疗服务本身带来的服务风险。即便按照服务合同评价:医院提供留观服务,合同义务是医疗观察,合同并不包含保证患者不自杀的承诺。患者自杀属于超出合同预期、患者自身故意行为,医院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赔偿。四、总结(二审裁判说理要点)即便二审法院认定,留观室留观属于诊疗医疗行为,本案仍然不满足医疗侵权赔偿要件:1. 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缢属于受害人故意,依据民法典1174条,法定免责;2. 医院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医院的医疗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义务,不能苛责医院防范普通成年人突发、隐秘自杀;3. 从医疗卫生法律,医疗机构法定职责是治病,没有对无轻生迹象普通成年人的看管义务;4. 即便按服务合同(消保角度),防止自杀也不属于医院的合同义务,自杀是患者单方故意行为,医院不构成违约。死亡结果和医院留观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医院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说法春林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