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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男子的弟弟娶二婚带儿子的女子为妻,两人结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十多年。弟

湖北黄冈,男子的弟弟娶二婚带儿子的女子为妻,两人结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十多年。弟弟工亡后,男子联系弟弟的继子回来处理后事,可继子却表示自己没钱,让大伯帮忙处理,还让男子不要去联系自己母亲。男子以近亲属名义和用人单位签了协议,获赔116万元。弟弟妻子知道后,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赔偿款91.6万元。

这起纠纷真正复杂的地方,不只是谁和陈某关系更近,还在于116万元到底是什么钱。

陈某于2025年9月务工期间因工死亡。按照当年标准,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18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倍计算,2025年度标准达到108.376万元。

也就是说,116万元里最大的一笔,本身就是陈某死亡后依法产生的工亡待遇,并不是陈某生前留下的一笔普通存款。其余款项还涉及丧葬补助等项目,这也是后来分配时不能简单照搬遗产继承顺序的原因。

陈某生于1972年,2009年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王某婚前育有一子陈某乙。夫妻后来长期分居,直到陈某去世也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这个细节很关键,分居十多年会影响法院衡量双方实际共同生活和扶助情况,却不会自动消灭婚姻关系。

陈某出事后,哥哥陈某丙没有直接找到王某,而是辗转联系陈某乙。陈某乙表示经济困难,无力操办后事,愿意让陈某丙处理。

此后,在律师见证下,陈某乙签署授权委托书以及放弃继承权、索赔权的声明,并表示不希望陈某丙再去打扰王某。

陈某丙随后以近亲属身份与用人单位处理工亡赔偿,领取116万元,又操办丧葬并支付律师费9.28万元。

问题也从这里出现。陈某乙可以处分属于陈某乙自己的权利,却不能因为母子关系就替王某作出放弃。王某从未授权陈某乙代为放弃赔偿权益。

按照民事代理规则,没有代理权的人替别人作出的处分,如果没有得到本人追认,一般不能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陈某乙签字这一环,最终并没有让王某失去主张赔偿的资格。

王某起诉后,陈某乙在法庭上仍明确表示,陈某乙本人不要陈某的工亡赔偿。王某则主张陈某丙返还91.6万元。

庭审中,王某认可陈某丙办理丧葬、聘请律师处理赔偿等支出合计20万元。法院还查明,陈某与王某已有十多年没有共同生活,而陈某丙长期对陈某有生活照顾和经济帮扶。

这些事实放在一起后,法院没有把116万元直接平均分,也没有因为王某是配偶就把剩余款全部判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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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有对近亲属整体补偿、抚慰的性质,分配时可以结合共同生活、扶养照顾以及各方实际情况处理。

王某婚姻关系仍然存在,配偶身份不能否定;陈某丙多年实际照料弟弟以及办理后事的付出,同样被纳入考量。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数字。王某起诉要求返还的是 91.6 万元,而不是 116 万元全部。法院先从赔偿款当中扣减已经实际支出的丧葬、律师相关费用 20 万元,以剩余款项作为分配基础;

综合分居以及生前照料的情况,酌定王某享有 40% 的权益,陈某丙享有 60% 的权益,最终一审判决确定陈某丙向王某支付 36.64 万元。

王某随后提起上诉,希望陈某丙向王某和陈某乙返还91.6万元。2026年5月,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对婚姻关系、长期分居、实际扶养、费用支出以及陈某乙个人放弃权利等事实已经作出综合衡量,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