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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49岁男子因输尿管结石到医院输液,输完液之后疼痛并未缓解,男子走不动

浙江温州,一49岁男子因输尿管结石到医院输液,输完液之后疼痛并未缓解,男子走不动路于是便在留观室休息,然而,等第二天一早,男子被人发现已经离世,排查监控后发现,男子竟然用电线自缢身亡,事发后,家属觉得人在医院出事,医院就要负责,于是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赔86万元。

据悉,男子刘某(化名)因输尿管结石疼痛难忍,于是便前往医院输液,希望能够缓解一下,可是输完液之后,刘某感觉疼痛仍未缓解,于是便在留观室继续休息。

可能是太疼了,刘某直接从床上下来,找来一个仪器电线拴住了脖子,随后便自缢身亡了。

直到第二天一早,医院工作人员才发现刘某已经离世,随后调取监控后发现,刘某系自缢身亡。

然而,刘某的妻子魏女士觉得,既然人是在医院出的事,如果医院当晚有人巡房,也许就不会出这样的事情了。

随即,刘某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医院承担4成的责任,赔偿家属86万元。

其实,刘某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所有者,对顾客、旅客以及患者等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即设施内的器具要符合安全标准,不能导致他人身体或者是财产受损。

以及如果进来的人员一旦出现意外,要及时拨打求助电话以及及时救助等。

本案中,刘某是在医院自缢身亡,那么,自缢的原因就很重要了,到底是自己想不开,还是被医院工作人员侮辱谩骂导致的,如果是后者,医院只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而如果是前者,就要看医院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了,即医院内部设施以及环境,是否能够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自缢身亡,刘某的死亡与医院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刘某是在输液结束之后自缢身亡,与医院之间的诊疗合同已经结束了,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求。

家属不服提起了上诉,目前二审已经开庭,但尚未做出最终判决。

其实,二审维持一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除非一审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是证据不足,二审才可能会改判,就本案而言,二审改判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即虽然诊疗结束,但是医院晚上是否安排巡查,如果安排了但是工作人员因为偷懒或者是疏忽,没有巡查到,其实这种情况下,是有可能让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的,比如5%或者10%之类的。

同样,你可以仔细看,医院的窗户拉开的幅度,其实和酒店几乎一致,其实,这也是在防备一些患者想不开,从而做出轻生的可能,因为一旦患者轻生,家属也同样会找医院的麻烦。

而且,医院不同于超市、购物广场以及娱乐场所,医院的注意义务要远比这些场所要高,而且还自带救助患者、及其家属甚至是来医院看望患者的亲友等义务的。

当然,最终二审法院如何判决,我们都要以最终结果为准。

事发后,有网友说,这个病情确实非常痛,不是一般的痛,没办法走路,也没办法吃饭,只能爬着走,太痛了。

还有网友说,这个人意志力不行,不能怨别人,自己受不了轻生,这谁能预料到,怎么能让医院赔偿呢?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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