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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老人在做手术过程中,医生在她的体内植入了一个约30厘米长的支架,但是手

山东青岛,老人在做手术过程中,医生在她的体内植入了一个约30厘米长的支架,但是手术之后,这这个支架没有被取出来。老人在手术之后,便经常疼痛难忍,她只能吃止痛药硬扛着。两年后,她再去医院检查,这才发现支架还留在她体内,可医院当时却回复说,他们的诊疗流程是合规的。
 
宋先生的舅妈已经被疼痛折磨了两年,这个疼痛是从她做了手术之后,就一直存在的,一家人对这件事都感到非常疑惑。
 
明明已经动了手术,病人的身体应该会得到慢慢的康复,却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宋先生的舅妈,是在2014年10月份做这个手术的。
 
当时他舅妈身体非常不舒服,经过医生诊断,需要做手术。
 
在做手术的过程中,当时医生就给老人体内植入了一个约30厘米长的输尿管支架。
 
这个是手术需要的,老人和家人都没有把这件事当一回事,觉得这是医生们要注意的事情,医生怎么操作就怎么操作。
 
只是让大家不知道的是,医生在手术之后,居然忘记将这个支架取出来。
 
而老人和家属觉得,既然手术已经完成了,老人只需要慢慢调养身体,慢慢康复身体就可以了。
 
只是令大家感到非常不可思议的是,老人动了手术之后,身体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经常感到疼痛难忍。
 
老人毕竟70岁了,看到老人痛苦的样子,老人和家人都以为是身体的原因导致的。
 
老人也这么一想,就把疼痛给忍下来了,实在是疼痛难忍,她就吃止痛药硬扛着。
 
她这么一扛就扛了两年,这两年,她真的是被折磨得睡不着,吃不下,人早已消瘦了一大圈,整个人都已经痛苦不堪了。
 
奇怪的是,老人除了疼痛难忍,其他方面倒也没感觉有什么异常。
 
老人扛了两年,精神还可以,家人觉得老人疼痛难忍,不一定是由于自身的病情导致的,可能另有他因。
 
于是家人带着老人到医院继续检查,这一检查,让大家大吃一惊,一根约30厘米的支架,被发现了。
 
老人和家人马上想到这个支架,就是两年前做手术遗留下来的。
 
老人除了两年前动过手术,就没有再做过手术,这个输尿管支架显然就是那一次手术留下来的。
 
家人得知老人这两年的痛苦,都来自这根被遗留的支架。大家都很气愤,因为当时医生的一个疏忽,导致老人疼痛难忍了两年,这痛苦不是一般人能够承受的。
 
医生犯了这么大的错误,导致老人痛苦了两年,当老人和家人发现了这个问题,他们当然要医院给一个说法。
 
可是两年的痛苦,在医院医生的眼里看来,他们觉得这却是合理的诊疗流程,他们没有承认自己的过错。
 
可这件事明显就是他们的过错,支架就是从老人身体里取出来的。
 
即使医院坚称他们的诊疗流程是合理的,但是遗留下来的支架,这个是不可否认的问题。
 
既然问题实实在在地摆在面前,不管医院怎么澄清这件事符合医疗流程,他们都不能对自己的过错推卸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老人平白无故痛苦了两年,老人和家属肯定是希望医院能够给一个合理的说法,并且给一个合理的处理方案。
 
这两年老人承受的痛苦,取支架产生的费用,对于这些问题,家人都希望医院能够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该赔偿的就赔偿。
 
但是由于之前医院一直认为,他们的诊疗流程是合规的,所以在赔偿金额上没有和老人达成一致。
 
如今,经过老人和家人的努力,这件事也终于有新进展了,现在双方已经达成了赔偿一致的意见。
 
老人在手术之后,医生把30厘米的支架遗留在老人体内,导致老人疼痛难忍了两年,这显然就是医院的过错导致的。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医生在诊疗活动中,有着明显的过错,那么医院和医生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医生,他们应该很清楚,支架遗留在患者体内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他们当时没有把支架取出来,证明他们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生在手术结束后应该清点器械,确认体内无遗留物,这是外科手术的基本操作流程。
 
由于这件事情对老人已经造成了身体损害,所以老人可以要求他们进行相应的赔偿。
 
老人可以主张的赔偿包括:
 
医疗费:取出遗留支架所产生的再次手术费用;
护理费:因疼痛和再次手术需要的护理费用;
交通费:往返医院检查、治疗的合理交通支出;
误工费:家属因陪护产生的误工损失;
 
除了这些赔偿,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毕竟老人已经痛苦了两年,已经对精神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温州都市报202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