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深夜吃烧烤,见独自一人的老板娘长得漂亮,突然扑上去撕扯其衣服,竟想强行与她发生关系,女子奋力挣脱报警,事后男子给女子写了15万欠条,对方则出了谅解书,岂料,男子出狱后却不愿给钱,双方闹到了法院。
事发时间是2021年10月4日凌晨2点。
玲小美在科尔沁某旗开了一家烧烤店,生意还算可以,小美年纪不大,长相高挑,皮肤白皙,客人每次不免多看两眼。
这天晚上,30多岁男子王成刚到小美的烧烤店吃烧烤,一直喝酒吃烧烤到了凌晨2点。
此时街上一个人也没有,而烧烤店里顾客也走得差不多了,只剩下王成刚和小美。
王成刚喝了一点酒,又见烧烤店老板娘长得好看,顿时心中一阵心猿意马,便来到正坐在椅子上打盹的老板娘旁边与她搭话。
小美接触的顾客没有一万也有八千,对喝了酒的王成刚已有了防备。
果然,王成刚开始对小美动手动脚,小美当即躲开并怒斥王成刚。
哪知道,王成刚却突然一下抱了上来,强行撕扯小美衣服,还想将她拖入包厢强行发生关系。
小美平时开烧烤店,还有点力气,不仅奋力反抗,还大喊救命。
王成刚几次都未得逞,而小美则迅速挣脱报警,而王成刚则被刑事拘留。
2022年年初,一审王成刚被判刑1年,但王成刚家属觉得判刑过重,为了争取给王成刚减轻判罚,便找到小美,想让她出具刑事谅解书。
最后,双方协商一致,王成刚给小美打了15万欠条,而小美则给王成刚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然而,戏剧性一幕出现了,即便有了谅解书,王成刚依旧被维持了一审原判。
等到王成刚出狱,玲小美便拿着欠条去要钱,可对方却一口拒绝,认为这刑事谅解书根本没起到作用,不愿意给钱。
就这样,双方反复沟通无果后,2024年2月28日,玲小美又将王成刚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这15万欠款。
这里我们必须先理清楚一个概念,那就是刑事谅解书。
刑事人谅解书一般是受害人(或者近亲)对已经赔偿损失和道歉的被告人一种谅解的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来,出具刑事谅解书之后,法律规定是“可以从宽”,不是必须从宽。
通常如果犯罪性质恶劣,或者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又没有悔改之意的,即便有谅解书也不会减轻判罚。
玲小美的诉求很明确,王成刚应该支付这15万元。
小美认为,这笔钱是基于她所到人身伤害的补偿,再加上精神损失费,在协议里已经写明了王成刚在刑满释放后15日内支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小美认为自己已经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王成刚就应该按约定支付赔偿。
不过,王成刚完全有相反的意见。
王成刚非常气愤,虽然他签下了赔偿协议,得到了刑事谅解书,可刑期根本没减少一天,也就是说谅解书完全没起到作用。
王成刚还表示,签这个赔偿的欠条,他也是被逼无奈,并非真实意思的表达,当时二审即将开庭,他是被迫无奈才找玲小美要的谅解书。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真实意思表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况谅解书并未起到任何作用,他完全无需支付这15万元。
实际上,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这张15万的欠条是否真实有效?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对这张欠条的实际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既然是欠条,必然产生了借贷关系。
欠条仅仅是债权凭证,不能单凭欠条就直接认定欠款有效。法院需要审查这笔款项对应的基础对价是否合法、损失是否真实合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欠条缺少支付15万元的合理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玲小美作为原告,不仅要拿出欠条,还需要证明债权的合法基础:该 15 万是合理损害赔偿。
玲小美在本次侵犯未遂案件里,没有大额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物质损失,15 万元名义上是换取谅解的补偿,但没有对应的实际物质损失支撑。
法院的逻辑很清晰,谅解对应的款项,不能脱离被害人实际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玲小美的诉讼请求。
实际上,如果玲小美在刑事谅解赔偿时,尽量写清楚款项性质:该款为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因本次犯罪遭受的物质及精神损害,这样或许能获得这15万的赔偿。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