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
如果1982年《宪法》取消罢工权的理由在于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劳动者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国家、企业与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话,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讲,私有制的企业和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罢工权有必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这种劳资矛盾必然需要对抗性的措施来解决,否则无法实现主体性的平等。

思考:
如果1982年《宪法》取消罢工权的理由在于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劳动者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国家、企业与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话,那么是不是可以这样讲,私有制的企业和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不一致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罢工权有必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这种劳资矛盾必然需要对抗性的措施来解决,否则无法实现主体性的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