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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疼得腰都直不起来的大男人,半夜求着在医院留观室歇一晚,结果人没了。 你说这

一个疼得腰都直不起来的大男人,半夜求着在医院留观室歇一晚,结果人没了。

你说这事儿,搁谁身上受得了?

咱把话说前头,我不是来断案的,我就是心里堵得慌,想跟大伙儿唠唠。

一个49岁的贵州汉子,在温州打工,输尿管结石发作,零点过了还往医院跑。得过这病的人都知道,那疼法,说是有人拿刀在腰上剜,一点不夸张。一小时后液输完了,疼没缓,走都走不动,求着护士让在留观室歇一晚。护士心善,点头了。

结果呢?凌晨两点,人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没了。

家属想不通啊。老婆说,谁都没发现他有轻生的念头,工友没有,家里人也没有。她就猜,是不是疼得实在扛不住了,脑子一热,做了傻事。

可医院那边说,输液完了诊疗就结束了,留观室是免费给你歇脚的,叫“好意施惠”。法院一审判了,驳回。理由一条一条的:诊疗行为完成了,自杀是自主故意行为,医院不具备专人看护的条件,要救治你喊一声就行,你没喊。

听起来,好像条条在理。可你细琢磨,又觉得哪里不对劲。

一个疼得走不动路的人,半夜被搁在留观室,一个半小时里没人去看一眼。你说他没喊,可他还有力气喊吗?一个被剧痛折磨到精神崩溃的人,他的“自主故意”还剩几分?

我不是说医院就该赔这86万,也不是说法院判错了。法律讲的是证据,是因果关系,是冷冰冰的条文。可人心里那杆秤,称的不只是法条,还有一口气,一份将心比心。

留观室那扇门关上之后,一个活生生的人,就这么没了。对家属来说,天塌了。对医院来说,是“没有义务”。对咱们看新闻的人来说,是一声叹息。

说句实在话,基层医院不容易,半夜值班的护士也不容易,不可能盯着每个病人。可反过来想,一个疼到走不动的人求着留下,护士但凡多交代一句、多巡一趟、多问一嘴,是不是结局就不一样?

这案子二审还没判。判成啥样,咱说了不算。可我心里总翻腾着一句话:人是在你医院没的,不管赔不赔钱,那份愧疚,是不是该有?

咱普通人啊,平时多关心关心身边人。男人嘛,疼了不说,苦了不吭,等你看出来的时候,可能已经晚了。身体不舒服,别硬扛,该喊人喊人,该求助求助。命是自己的,比啥都值钱。

至于这事儿,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咱盼着二审能给个让人心里稍微好受点的说法。可说到底,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一个活生生的人呐。

你们咋看?评论区唠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