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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的护士陈佳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抢救了10天,人还是走了,留下一个8

30岁的护士陈佳佳,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抢救了10天,人还是走了,留下一个8岁的孩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给了四个字:不予认定。

8月4日下午2点半左右,贵州茅台医院护士陈佳佳正在岗位上工作,突发脑室出血,当场发病,在本院紧急救治。她一直依靠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抢救了整整10天,8月14日宣告死亡。家属委托医院向遵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17日,人社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什么不能算工伤?人社局引用的法条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陈佳佳确实是在岗发病,但从初次诊断到最终死亡,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不符合“48小时之内”这个硬性条件。所以,人社局不予认定。从字面看,这个决定符合现行法条。

但问题就出在这48小时上。

陈佳佳是护士,长期高强度倒班。她在岗位上发病,疾病的诱因和工作劳累高度相关,这一点很多人心里都清楚。可仅仅因为抢救多撑了几天,心脏多跳了几天,她就不算工伤了。家属拿不到工伤赔偿,孩子没了妈妈,还要面对这样的结果,情理上真的很难接受。

我一直觉得,这个48小时条款有它的时代局限性。当年定这个标准,是为了防止无限扩大工伤范围,让认定有个统一的标尺。这个初衷可以理解。但医学发展到现在,呼吸机、ECMO这些设备,可以让一个人的心跳维持很久,可脑子可能早就没了。如果一个人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只是靠机器维持心跳,那到底算48小时内死亡,还是算超过48小时?

很多律师提出,应该考虑引入脑死亡标准。如果家属能证明患者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只是依靠设备维持,可以尝试以此维权。但说实话,司法实践里,绝大多数案件还是以心跳停止、临床死亡时间作为判定节点。这条维权路,走起来非常难。

我不是说人社局故意刁难。他们也是照章办事。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当一条规则让一个在岗位上累倒的护士,因为多抢救了几天就被挡在工伤门外,我们是不是该想一想,这条规则是不是该改改了?至少,脑死亡标准的引入,值得认真讨论。别让一个已经走了的人,还要因为“多活了几天”而失去她本该得到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