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都不敢这么写!”湖北黄石,一男子全款买下一套经济适用房,手续办完后一直没装修,想着留给孩子当婚房。6年后再去看,门一开直接懵了:毛坯房变成精装房,里面还住着陌生人,而且已经住了4年。更离谱的是,对方拿出的购房合同,日期竟比他的还早2年。可法院一查,所谓“更早的合同”竟是倒签的,购房人也根本没有经适房资格。最终,房子被强制腾退,装修费一分钱没补,还得倒付房屋占用费。网友:蠢人灵机一动,亏大发咯!
这套房子为什么6年没人住,事情还得从当年的棚改说起。
万某是当地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居民,经过审核,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
2015年,他按照政策选中了这套房,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交房手续,还拿到了全套钥匙。
房子已经买下来了,可万某没有急着装修。
他的想法很简单,先空着,等以后孩子结婚时再拿来当婚房。
谁也没想到,这一空就是6年。
2021年10月,万某去查看房子,一开门发现完全变了样。
原本的毛坯房已经装修好了,屋里还住着另外一家人。
万某一打听才知道,开发商竟然又把这套房卖给了方某。
双方协商不成,只能闹到法院。
可真正离谱的地方,还在后面。
法院调查发现,方某是在2019年经人介绍买下这套房的,合同约定房价24万元。
除此之外,他还向介绍人转了8万元,名目是“防水、网络服务费”等费用。
钱交完后,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了方某,方某随后装修入住。
如果事情到这里,还只是普通的“一房二卖”,那接下来的合同日期,就有点耐人寻味了。
方某手里的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写的是2013年,比万某2015年的合同还早2年。
可法院最后查明,这个日期是倒签的。
也就是说,方某明明是2019年才买的房,却把合同时间往前改到了2013年。
而且,他本身并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法院认为,万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真实有效;开发商明知道房子早已卖给万某,却又把它以明显较低价格卖给不具备资格的方某,还配合倒签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因此这份合同被认定无效。
到了2024年2月,法院依法强制腾退房屋,把房子重新交还给万某。
按理说,事情到这里也该结束了。
没想到,方某又起诉了。
理由是自己住进去以后花钱装修了,现在房子还给万某,万某等于白得了一套装修,所以要求补偿装修费。
这一次,法院还是没有支持。
理由也很直接。
装修本来就是方某自己决定的,万某既没有让他装修,也没有接受过这套装修方案。
更关键的是,方某明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格,还配合倒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占房、装修,本身就存在明显过错。
所以,装修的钱不能再让真正的权利人来买单。
不仅装修费没拿到,万某还反过来要求方某赔偿这些年占用房子的损失。
法院结合当地同小区、同面积房屋的市场租金,最终酌定房屋占用费5.34万元。
方某不服又提起上诉,后来在黄石中院主持下,双方围绕占用费金额达成和解,方某最终主动支付了房屋占用费。
我认为,经济适用房本来就不是普通商品房,有明确的资格门槛。方某明知道自己没有资格,还愿意花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去买,又配合把合同倒签到2013年,这种操作本身就已经埋下了大雷。
看起来像是捡了个“大便宜”,最后却是房子没保住,装修费拿不回来,还得再掏占用费。
真正的始作俑者,其实还是开发商。
房子明明已经卖给万某,钥匙也交了,却还能再卖第2次,甚至配合倒签合同。一个想卖第2遍,一个想钻政策空子,最后折腾出物权确认、腾退、装修补偿、占用费这么一长串官司。
至于网友问的“这是不是诈骗”,我觉得不能光看“一房二卖”4个字就直接下结论。
民事上恶意串通、合同无效,和刑事上构不构成诈骗,是两回事。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故意骗取钱款,还得看公安司法机关调查认定。
但这件事已经够给人提个醒了。
买这种政策性住房,最不能信的就是“内部指标”“特殊渠道”“低价名额”。
尤其价格明显低得不正常、资格又明显对不上,还让你配合倒签合同,这时候就不是捡漏了,而是在给自己埋雷。
房子这种大事,便宜可以占,政策的空子真别钻。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