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皮真够厚的!”湖北恩施,一名男子约了个女子去开房,两人谈妥一次2000元。到了酒店,女子怕男子赖账,要求先付钱,却被一口回绝。女子二话不说,扭头就走。可刚走到门口,就被男子硬拦了下来,又提出先办事后付钱,女子咬住自己的底线不放。男子恼了,不管女子反抗,强行跟她发生了关系,还来了两回。这期间,女子只是轻微挣扎了几下。事后,女子报警求救,男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归案。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湖北恩施这起案件,很多人看完会产生认知误区,认为双方提前谈好价格,即便女方中途不想继续,发生关系也算不上刑事犯罪,可法院的判决,清晰划下了法律红线。
贵某在网上结识肖某某,二人私下商定,以 2000 元的价格在酒店发生性关系,二人如约抵达房间后,肖某某担心贵某事后赖账,提出需要先收款。
贵某拒绝先付钱,肖某某见状不愿继续交易,转身准备离开酒店房间,就在她伸手碰到门把手准备出门的瞬间,贵某快步上前将她拦下,坚持要先发生关系再支付钱款。
肖某某始终没有松口,明确拒绝对方的要求,贵某情绪失控,强行将对方控制住,先后两次与肖某某发生关系。
现场肖某某反抗幅度不大,事后她趁贵某放松警惕立刻报警,警方赶到酒店将贵某抓获,审讯期间,贵某一直觉得自己很冤枉,拿出聊天记录辩解,认为双方已经说好交易,女方只是事后反悔,最多只是嫖娼,不该被定为强奸。
这种想法,恰恰是对法律最大的误解,二人提前约定的有偿性交易,本身就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份口头约定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判断强奸罪的核心标准,只看发生性关系的当下,妇女是否出于自愿,和事前有没有金钱协商没有关联。
肖某某起身打算离开,已经用行动明确撤回之前的意向,代表她不再同意继续,贵某强行阻拦、压制对方意志实施侵害,行为已经触犯刑法。
不少人会拿 “女方只是轻微反抗” 作为争议点,觉得没有激烈挣扎就代表不抗拒,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会单一依靠肢体反抗力度判定意愿。
密闭酒店房间内,面对对方的阻拦和威慑,受害者出于恐惧选择减少对抗,是很常见的自保方式。
法官会综合现场环境、对话记录、报警时间等全部证据,综合判断是否违背妇女的主观意愿,不会简单用反抗强弱下结论。
案件里两件违法行为,需要分开评价,二人商议嫖娼的行为,会单独按照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处理,面临拘留或罚款。
但这份治安层面的违法,不能抵消贵某后续强行发生关系的刑事责任,嫖娼不等于可以无视对方随时终止的权利。
性自主权,不是一次性的许可,任何人在过程里,随时都可以叫停,哪怕之前答应,一旦明确拒绝,另一方必须停止行为。
原本这件事最坏的结果,只是嫖娼交易失败,双方接受治安处罚,可贵某不甘心交易落空,强行逼迫对方,直接把治安纠纷升级成了刑事犯罪。
一纸三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判决,就是他冲动之下付出的沉重代价,肖某某需要为参与有偿交易承担对应的治安处罚,但她的人身和性自主权,依旧受到法律完整保护,不会因为她自身存在过错就被削减。
这起判决,也给所有人普及了一条关键法律常识,金钱买卖的口头约定,不能剥夺人的身体自主决定权。
信源
极目新闻:湖北恩施男子嫖娼谈价未果强行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
中国普法网:解读强奸罪认定标准,性同意可随时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