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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无罪却获刑!山东济南征地维权案现严重冤错,程序违法催生不公判决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每一份刑事判决都应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然而在山东济南,一起普通的农民征地维权事件,却被层层加码、违规定罪,当事人合法维权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历经一审、二审、申诉驳回,直 ​

维权无罪却获刑!山东济南征地维权案现严重冤错,程序违法催生不公判决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每一份刑事判决都应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然而在山东济南,一起普通的农民征地维权事件,却被层层加码、违规定罪,当事人合法维权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历经一审、二审、申诉驳回,直至近期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才受理再审立案。纵观全案,事实清晰、法律明确、证据存废有据可依,该案属于典型的以刑代民、有罪推定、程序违法的冤假错案,司法尺度失衡、同案处置混乱的问题暴露无遗。一、案件本源:农民合法维权,无任何刑事违法性 本案的起因,是高速公路大桥征地补偿迟迟不到位引发的民生纠纷,全程不存在任何恶意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根本不具备刑事追责基础。 2022年5月,济南当地高速路大桥项目征地工作推进过程中,征地补偿款迟迟未足额发放至被征地农民手中。在补偿未到位、农民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施工工程队的水泥罐车擅自驶入村民耕地通行,直接碾压、损毁农户田间青苗,造成村民财产受损。 面对耕地被占、庄稼被毁、补偿缺位的双重损失,当地村民无奈采取拦车劝阻的方式,阻止施工车辆违规通行,核心诉求仅两项:一是赔偿被压毁的青苗损失,二是督促落实拖欠的征地补偿款,全程是普通公民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正当维权行为。 案件事实足以明确:村民拦车行为发生于2022年5月至6月21日,而涉案征地的第一笔少量补偿款直至2022年6月23日才发放到位,全部补偿款更是迟至6月27日才足额结清。也就是说,村民维权阻拦的整个时间段内,政府及施工方均未履行补偿义务,村民的维权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正当性,主观上无任何扰乱、破坏生产经营的恶意,客观上是针对侵权行为的自救止损,完全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案件审理乱象:分案审理、时序混乱、司法裁量失范 本案为七人共同涉案案件,司法机关审理处置标准不一、时序混乱,暴露出明显的裁量随意性,为错判埋下隐患。 2023年12月,该案五名同案当事人已率先被定罪判刑,多名辩护律师均采取有罪辩护策略,甚至配合司法机关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全程未发现案件本质无罪的核心问题,导致首批当事人被错误追责。 而本案当事人被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审理流程被无故拖延,直至2024年8月才开庭审理,2025年1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0114刑初40号之一刑事判决书,判决当事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处以刑事处罚。 同一起共同案件,五名当事人快速审结定罪,本案当事人延迟一年多才开庭宣判,分案审理无正当理由、审理时序混乱、裁判标准前置,司法公正性、统一性严重缺失。司法机关仅凭“同案已判”的惯性思维,预设本案当事人有罪,完全无视个案事实、行为正当性及法律边界,是典型的先定后审、有罪推定。 当事人不服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1刑终13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后续当事人向济南中院提起申诉,又收到(2025)鲁01刑申63号驳回申诉通知。维权之路层层受阻,直至2026年9月初,当事人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案件才正式被立案受理,冤案纠错终于迎来一丝转机。三、核心违法症结:行政言辞证据跨界入刑,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 本案定罪的全部核心证据均属非法无效证据,司法机关刻意突破刑诉法证据规则,以行政查办材料作为刑事定罪依据,是本案成为冤假错案的核心根源。 本案最初仅为行政纠纷,由行政机关按行政案件程序查办。案件后续被违规转为刑事案件后,公诉机关未依法重新开展刑事侦查、固定刑事合规证据,全程直接照搬行政查办过程中收集的各类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言辞证据,直接用于刑事起诉、定罪量刑。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检、最高法司法解释已有明确、刚性的证据适用规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仅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实物证据可经合规审查后用于刑事诉讼;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价格认定类言辞证据,不得直接作为刑事定罪证据使用,必须由侦查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重新收集、核实、固定,否则一律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简单来说,行政程序中的言辞证据,取证主体、取证程序、证据标准均低于刑事诉讼标准,不具备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严谨性、排他性,绝对不能作为认定刑事犯罪、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定罪依据。 庭审中,辩护人精准指出本案全案核心证据程序违法、无刑事证据资格、应当全部排除,且全案无任何合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行为、达到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依法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面对证据体系全面崩塌、指控依据全部失效的客观事实,一审法院无法自圆其说,违规将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试图通过事后补证、拼凑证据的方式,强行完善有罪证据链条,刻意维持既有判决有罪判决结果。 此举暴露两大严重司法程序问题:第一,程序补救无法弥补原生违法缺陷。本案定罪根基是非法的行政言辞证据,即便两次补充侦查,也始终未能调取、固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必需的定罪数额证据、犯罪主观故意证据、实质性损害后果证据,无任何合规刑事证据支撑定罪;第二,同案处置双重标准极其荒谬。首批五名和本案后来的一名同案当事人审理时,司法机关未退回补充侦查、未完善任何刑事证据,直接定罪判刑;而本案当事人庭审提出无罪辩护、戳破证据违法漏洞后,法院才违规启动补充侦查程序。同样的案件、同样的证据瑕疵,两种截然不同的审理处置方式,充分证明本案六名定罪判决本身证据不足、存在错判,本案判决更是刻意补证、强行入罪的结果。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审理规则,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除法定极特殊情形外,不得再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两次庭审后退回补证,属于严重程序违法,以违法程序补救实体证据缺陷,最终得出的有罪判决,从程序到实体均无任何合法效力。四、司法反思:维权无罪不容定罪,有错必纠是司法底线 纵观全案,当事人的行为是底层百姓捍卫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的自救行为,情理合法、无错无罪。征地补偿不到位、施工方违规毁田在先,百姓拦车维权在后,过错根源完全在于项目施工及行政履职缺位,而非维权群众。 司法机关本应坚守司法中立、守护公民权利、区分民事维权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却本末倒置,将合法维权污名化为刑事犯罪,用刑事手段压制百姓正当诉求,通过违规采信非法证据、违法退回补充侦查、有罪推定先行裁判的方式,强行对无罪公民定罪,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名誉权益,更透支了司法公信力。 更值得反思的是,多名执业律师参与同案辩护,却未能识别案件无罪本质,未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反而配合司法机关促成认罪认罚、助推错判形成,进一步加剧了冤案发生。 司法的价值不在于机械定罪,而在于明辨是非、匡扶正义、守住无罪不罚的底线。目前本案已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再审,本辩护人坚信,上级司法机关必将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全面核查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适用违法、审理程序违规、同案裁判不公的系列问题。 我们静待司法公正落地,期待本案能够彻底纠错、撤销错误判决、宣告当事人无罪,还无辜当事人清白,纠正基层司法错弊,守住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每一位公民的合法维权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杜绝“维权者获罪、侵权者免责”的司法乱象。

申诉人辩护律师戴晓东律师,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