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条好好的路,原本只要求安装普通的照明灯,工程预算只需78万,但是干部为了追求表面光鲜亮丽,博取个人的政绩,大搞形象工程,最后花了1400多万,安装了造型漂亮的华灯,白白浪费巨额资金。
黄桂林在任职期间,他为了快速做出亮眼的政绩,让个人成绩更加突出。
他完全不顾自己所在城市的真实发展情况,大搞面子工程,只要工程到他手里,他就要把工程形象做好,完全不顾工程是否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他所在的城市,其实人口并不多,产业的发展更是薄弱,在他所管的城市要进行大开发,其实大可不必。
但是他为了大搞面子工程,提高城市形象,他完全不顾实际情况,进行开发。
在他所管辖的老城区,有占地1000多亩的空地长期闲置着,本来他可以合理利用起来,就不会造成土地浪费。
但是他却为了打造接近大都市的城市新形象,却另起炉灶,在另外一块地方,占地三千多亩,在这里他大搞开发,现场热火朝天,工人们大动干戈。
黄桂林更是在这里投资了几十个亿,他追求规模大,外观气派,他想要建设一座非常现代化的都市。
实际上,这样的建设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地财政能够承受的压力。
他这样子做,不但是浪费了大量的资金,也造成了土地的浪费,这样的工程根本不能带动本地产业的发展,本地居民也没有从中改善生活,这样的工程反而加重了地方债务的负担。
这样的建设,看起来轰轰烈烈的,看起来有了政绩,实际上劳民伤财,资源严重浪费,已经透支了地方的发展潜力,本来是惠及民生的工程,实际上只是他个人的政绩工程。
更加离谱的是,一条市政干道,本来只是需要给两边的道路,安装上普通的双壁灯,满足日常照明要求就可以了。当时预算的是78万,在这名干部的领导下,资金直接干到了1,400万余元。
这简直就是瞎折腾,一条普通的道路,一条只需普通的照明,他愣是搞了一堆没有必要的形象工程。
对于普通的道路,只要通行正常,照明正常,他非要大动干戈,进行改造,搞道路弯道拉直改造工程。
他仅仅只是为了让路面看起来气派一些,为了提高所谓的城市形象,就把普通的路灯给拆了,装上了造型华丽的高档华灯。
路灯看起来是漂亮了,但是这增加了大量的施工成本,原本78万能够解决的工程,愣是花了1400多万。
这样的大拆大装,盲目换新,没有任何意义。
道路的照明,安装普通的双臂路灯,亮度够,完全能够满足大家的夜间出行。
在大家心里,路灯不必太华丽,只要晚上能够正常通行就行了。
在大家看来,与其在这样的形象工程大动干戈,浪费大量的钱财,不如把这些资金用到真正的民生项目中,实实在在地改善民生的生活。
但是他为了提高自己的个人成绩,大搞政绩工程,白白浪费了国家的资金。
一个没有花心思在民生工程上的干部,一个不实实在在为人民服务的干部,只知道浪费国家资金,追求表面上的华丽,他是难以解决实际问题的,他的工作已经完全脱离民生实际需求。
一个纯粹只是为了个人政绩造势,一个在短短一项路灯工程,都能让国家财政白白浪费上千万,这个干部的能力真的很令人堪忧了。
如果他还胡作非为,四处浪费公共资源,瞎折腾政绩工程,他浪费的国家资金会更多。
实际上,一个搞政绩工程的干部,他肯定是有所图的,他正是从这些政绩工程中有利所图,才会大搞政绩工程,想通过面子工程来提高自己的成绩。
而他也终于因为自己严重违法违纪被查了,最后被开了。
实际上,如果大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是要被处分的。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感到: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作为一名干部,他要实实在在地干出成绩,并且他的工作要有利于民生的发展,而不是违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浪费国家资金,浪费国家资源。
他利用自己的职权,随便大搞政绩工程,导致公共资金的浪费,他是会被受到处罚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第(1)项规定: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如今,因为他大搞政绩工程,大量浪费资金、浪费资源,他从这些行为中也违法违纪了,最终他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那么你对这个人有何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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