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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与男友发生关系时,见男友不愿意做任何安全措施,担心怀孕,便拒绝并推

陕西西安,女子与男友发生关系时,见男友不愿意做任何安全措施,担心怀孕,便拒绝并推开男友,奈何拗不过男友,最终还是被男友得逞。结果怕什么来什么,女子果真怀孕。而因见男友又不愿意负责,女子先是报警控告男友强奸,而后又将男友告上法庭,要求男友赔偿10万元损失。法院判了!

据悉,35岁王某与30岁男子张某结识后,互生情愫,很快确定为恋人关系。

随后,两人你侬我侬,还发生了关系。

不过,两人在多次关系过程中,王某担心怀孕,一直要求张某做好安全措施,但是,张某为了寻求刺激,就是不愿意。而王某曾多次因此拒绝与张某发生关系,并推开张某,但是最终还是被张某得逞。

都说怕什么来什么,随后不久,王某就发现自己怀孕了。

而当王某告诉张某后,哪曾想,张某却直接以自己经济状况很差为由,要求王某把孩子拿掉。

王某一直以为张某经济实力还可以,认为自己上当受骗,独自去做了流产手术后,便报警控告王某侵犯了自己。

虽然王某提供了一段与张某的通话录音,显示王某询问张某“我有没有跟你说过,让你那个时候要带你自己为什么不带?你听我的了吗?我想问一下之后的那几次你有没有听我的?我说过没,我每次我都在说,而且我每次都在推开你,你每次都是强迫我,这个事情是真的不?”张某回答“是!”

但是警方查明事情的原委后,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而随后,王某又以张某违背自己的意愿与自己强行发生关系导致自己怀孕流产为由,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道歉、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等共计5万元损失,另再赔偿自己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人格权益,但侵权责任之成立,仍应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

具体到本案,警方已经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张某与王某发生关系时,并不存在强迫王某的情形。

王某与张某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性行为可能产生怀孕后果应具有基本认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行为与王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但本案中,双方形成恋爱关系并发生关系,怀孕结果并非单方行为所致,王某因妊娠终止实际产生检查、治疗等医疗支出,该费用支出客观存在。考虑到妊娠结果系双方行为共同作用下形成,终止妊娠亦客观上对王某身体造成一定影响,在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相关后果的情况下,若由王某单方完全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医疗支出,亦有失公平。

因此,在不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下,结合双方恋爱关系、事情发生经过、王某实际支出的合理性及公平原则,酌定对张某分担王某50%的损失为宜。

核定王某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张某限期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2000余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王某认为,一审无视张某的自认证据,以刑事不立案否定民事侵权,混淆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表示,如果张某一开始就告诉自己真实经济情况,自己一开始就不会与张某恋爱,更不会与张某发生关系,一审法院也没有考虑自己36岁高龄未婚首次流产的特殊情况等等。

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曾经的恋人结果因为意外怀孕最终闹的对簿公堂,着实是令人唏嘘!

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亲密关系里,做好安全措施是对彼此最基本的负责与尊重。

安全防范、科学防护,保护的不止是女方的身体健康、生育权益和心理状态,也同样免去男方后续的纠纷压力、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这事你怎么看?注: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