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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商场内,一名年轻女生正常逛街,丝毫没有招惹别人,却被一名老人悄悄盯上,对方

北京某商场内,一名年轻女生正常逛街,丝毫没有招惹别人,却被一名老人悄悄盯上,对方一路跟在身后,拿着手机躲躲藏藏,偷偷拍摄女生的隐私部位!

2026年9月20日,北京五棵松万达广场,马女士和朋友逛街时撞见一位八旬老人正在偷拍陌生女孩。马女士上前制止,要求删除照片。老人手机相册里全是其他女性的照片,大多是腿部特写。面对质问,老人辩称“我又不拍不雅的,有人拍她们,她们应该高兴”。

删完照片后,老人又跟上去继续拍,直到马女士再次出面删除并安慰女孩,老人才离开。马女士考虑对方年纪大没有报警,视频发到网上后,北京警方主动联系她,她已将视频提供给警方。

类似的事在重庆发生过。2024年2月23日,重庆沙坪坝金沙天街商场,一名老人偷拍女生被当场抓获,手机相册里有大量女性照片。老人辩称是“艺术照”,连忙道歉。

警方调查后表示,老人有拍照行为,但没有偷拍身体隐私部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警方对老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重庆案与北京案的行为模式相似:都是老年男性,都在大型商场,偷拍对象都是不特定的年轻女性,手机里都存有长期积累的照片。

偷拍别人隐私,法律有明确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5年8月,昆明地铁东风广场站,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用手机偷拍一名女士裙底,被辅警当场抓获,警方依据该条款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25年8月31日,高铁上一名男子偷拍女子裙底,洛阳铁路公安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这些案例说明,偷拍一旦被查获,行政拘留是常见处罚。但北京案中老人手机里存有大量长期积累的照片,行为的持续性和主观恶性在处罚裁量中应作为从重情节考虑。

除了行政处罚,偷拍还可能引发民事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2026年1月,山东济宁一名21岁男子在健身房更衣室用微型摄像头偷拍女性换衣服,被行政拘留七日后,被偷拍女子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2025年,黑龙江南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偷拍案中,法院酌定偷拍者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这说明即使照片没有传播,偷拍行为本身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可以主张赔偿。

北京案中,受害女生当场抓包后不仅要面对隐私被侵犯的事实,还要承受老人蛮横态度的二次伤害,以及发现对方再次尾随后持续存在的恐惧感。

马女士在采访中说,当时没有顾忌,回头想也有些害怕,下次遇到这种事还是要交给警察处理。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说过:“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

警方已经联系马女士并获取了视频,那位老人的手机里到底存了多少人的照片,这些照片有没有被传播过,目前还没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