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看到一篇《接连三次“顺手摘瓜”!济南一男子贪小便宜惹麻烦,赔礼又赔钱》的报道,对这名男子是否构成盗窃罪产生了疑问。
根据报道的内容,简要的案情是,一瓜贩在路边售卖西瓜,接连少了三个西瓜,于是报警。派出所锁定拿走西瓜的男子后,经过调解,男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瓜贩的经济损失。
但是对于这名男子最后如何处理,并未提及。
对于三次私自拿西瓜,报道使用的词语是“连续三次”、“先后三次”以及“接连3次”这样的表述。
私自拿西瓜,这样的行为属于盗窃,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这三次属于“一次盗窃”还是“三次盗窃”,因为没有具体的时间,是难以定论的,但这恰恰又决定了到底构不构成盗窃罪的定性。
如果是基于一次私自拿瓜的主观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只是分三次拿的西瓜。《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多次盗窃中的“次”如何认定的法律适用请示的答复意见》载明,可以参照多次抢劫的认定规则,即基于同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连续实施取财行为,一般认定为刑法上的一次盗窃,不拆成多次。
这种情况下,基于西瓜的价值极低,三个西瓜也不可能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仅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具体至报道的案件中,拿的三个西瓜不值钱,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属于情节轻微。此外,拿瓜的人也赔礼道歉,取得了瓜贩的谅解,还赔了瓜钱,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一)(二)(三)的情形,可以按照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进行处理。
此外,《治安处罚法》第九条也规定:“……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鉴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瓜贩和拿瓜的男子达成和解,可以不予处罚。
但是如果这三次属于独立的三次盗窃,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无论西窃的金额有多小,从次数来看,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属于多次盗窃,则构成刑事上的盗窃罪。
但基于西瓜的金额极小、全额退赔、瓜贩谅解等情节,也极可能按照不予起诉来处理。
由此可见,在盗窃上,盗窃的金额很重要,而次数也很重要,一旦二年内超过三次,则构成刑事犯罪。
还是贪心所致,如果不是贪小便宜,怎么会连续拿走3个西瓜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