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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岁的小伙子以为自己遇到爱情了,对方是一名 33 岁的女子。恋爱期间,女子隐

19 岁的小伙子以为自己遇到爱情了,对方是一名 33 岁的女子。恋爱期间,女子隐瞒自己曾经两次离婚的经历;见面交往的时候,她身边还有一名 12 岁男孩,女子谎称这是她的弟弟。小伙子都信了,为了爱情搭上了学费,还把手机卖了给钱女子,后来干脆找亲戚朋友借钱,都是为了哄女友开心。最后发现女友都是骗人的,骗了27500元都去赌 博跟消费了。

这样的婚恋钱款纠纷,到底算普通恋爱赠与,还是因为隐瞒事实产生的财产问题,不能只看两个人有没有谈过恋爱。法院公开过的一些真实案件,正好说明其中的区别。

2012年5月,离异的肖某通过婚恋网站认识周某。周某登记的资料写着婚姻状态为离异,还有孩子由周某抚养。

肖某相信了这些资料,两人随后交往。可周某早在1992年11月17日就与王某登记结婚,而且婚姻关系一直有效。

2014年至2019年,肖某和周某之间长期互有转账。2019年分手后,双方核对账目,扣除5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和明显带有赠与性质的转账,肖某仍比周某多支付24万元。

肖某知道真实情况后明确表示,如果早知道周某处于婚姻关系中,肖某不会开始这段恋爱。案件进入法院后,法院结合婚恋网站资料、聊天记录和转账情况,最终判令周某返还24万元及利息。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公布。

另一件案件中的索财过程更加直接。2023年6月,王某通过微信相亲群认识李某。李某表达交往意愿后提出,两人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王某需要先给25万元。王某同意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

从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又以支付房租、购买首饰和其他生活消费为由,陆续向王某索取12万余元。

两人长期异地,主要依靠微信联系。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主动联系王某,大多与索要钱款有关。王某多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却反复推脱,还表示钱给够以后才领证。

王某随后提起诉讼。法院没有简单地把12万余元看成恋爱期间自愿送出去的钱,而是结合双方交往方式、感情状态、钱款来源和李某对结婚的实际态度进行判断,认定李某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李某返还全部12万余元。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8日公开了这起案件。

还有一起案件最终进入刑事程序。2024年3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卢某牵涉多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发生时间接近,部分交往时间甚至存在重合。法院综合分析后,将有关线索和证据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发现,2021年至2024年,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通过索要见面礼、彩礼和借款等方式,先后骗取胡某、李某等8人财物63万余元。

卢某还与母亲共同骗取李某、李某乙等7人财物45万余元。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卢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责令按照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1月9日公布了该案。

再看19岁男生的经历,真正需要判断的并不是33岁女子的年龄,也不是33岁女子曾有两次婚姻,而是交往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身份、隐瞒事实,并利用这些信息让19岁男生持续交付财物。

正常恋爱中的吃饭、礼物、小额转账,与通过虚假事实持续索取钱款并不是同一种情况。报道显示19岁男生已经报警,案件具体性质和最终结果,仍应以后续办案机关调查及司法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