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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非常好!作为一个普通人,我的第一反应是早该这样了。 想想这个场景:一个人被

好,非常好!作为一个普通人,我的第一反应是早该这样了。

想想这个场景:一个人被查出感染艾滋病,回家还得跟另一半同床共枕过日子。瞒着吧,对方哪天染上了都不知道自己咋回事;说吧,开口那一刻要面对什么,真不敢想。

现在,法律现在给了个明确答案——必须说,你不说医院替你说。

好多人以为这是新要求,其实国家早在2006年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8条中就写了,感染者有义务把情况"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问题是光有这条没用,如果你知道自己感染了这种病,你敢说吗?说了可能被离婚、被分手、丢工作,甚至全家被指指点点,被社会大众歧视。

而医疗机构想要说,又怕泄露隐私违法。

这样一来,这个条款在落实上名存实亡。

而重庆这次是把这个漏洞给补上了。一是把"代为告知"写进条例:感染者不主动说,医院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去告知相关人。

二是强调了,这种告知只针对特定的风险对象(如配偶、恋人等),绝不是向公众公开个人信息。这就把“对特定人负责”和“向社会保密”分得很清楚,既没让感染者社会性死亡,也没让伴侣在无知中承担风险。

不过支持归支持,我越琢磨越觉得有几个事没那么简单。

1、根据条例上的规定,告知的对象是配偶、性伴侣,配偶还好说,“性伴侣”这三个字怎么去认定,一夜情的、网友奔现的、婚外情的,医院怎么界定、怎么通知?总不能挨个小区贴告示吧。代为告知听着利索,真操作起来,"找到人"本身就是天大的难题。

2、歧视不消除,义务定得越重,会不会越有人不敢去检测。一个人只要琢磨查出来无论如何就得跟家里、配偶及恋人等摊牌,结果换来的是被离婚、分手、赶出家门、辞退等,就很可能干脆不查了,这样一来不仅可能贻误治疗时机,还会将风险转移地下,继续传播病毒。这反而更危险。

当然,这个条例的方向是对的:配偶、性伴侣的健康知情权,绝不能被隐私保护架空。

但还要兼顾到这些感染者的尊严和活路。

总的来说,就一句话,该知道的人知道,不该扩散的不扩散,说了之后有路可走,这是我们应当要思考的问题。

你怎么看呢?作者加速成长计划(信源:深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