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艾滋病告知配偶成法定义务# 还在征求意见当中。
也就是说,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同时,条例建立了双轨告知制度,感染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
这其实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所以重庆的做法实际上是一种事前保护。如果明知自身感染 HIV,刻意隐瞒,发生无保护性行为造成对方感染,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涉嫌故意伤害罪。
有人可能会说,这会不会侵犯感染者的隐私权?我想指出一个关键区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严格区分了“针对特定对象的告知”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的边界。告知配偶,是在最小必要范围内保护一个具体的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属于公开隐私。
从全国立法实践来看,重庆也并非先行者。重庆的立法,是在这些地方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推进。
很多人在亲密关系里,很难主动获知伴侣的传染病情况,这条法规,给了身处婚姻中的人一道保护屏障。#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