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婚内分别向父母、妻子分别要了457万余元、91万余元买了两套按揭房,并单独给父母出了相应的借条,借条利率每个月高达3分,事后,因与妻子发生矛盾,男子与父母多次要求妻子补签借条未果后,让父母将自己和妻子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共同还款。法院这样判!
据悉,男子张某与女子陈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
婚前,张某的父亲其实曾为张某在老家全款买了一套婚房。
婚后,由于工作换到上海,张某又向父母、妻子要了分别要了457万余元、91万余元,于2017年、2020年,贷款买了两套按揭房房子并加上了张某的名字。
由于工作变动,张某与陈某两人长期两地分居,感情并不是太好。
或许是,担心妻子离婚,自己落得个人财两空,张某在向父母要钱时,给父母出具了相应的借条,并且把利率写的很高,每个月高达3分。
而由于2020年陈某也在老家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对外一直声称是自己父母全款出资。
2023年,又因给张某父母担保的借款逾期,陈某假借银行的名义给张某母亲发送了一条催款信息,张某与陈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最终闹得不可开交。
而张某的父母得知情况后,便多次要求陈某补签借条,遭拒后,便将张某、陈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张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
法庭上,张某的父母拿出张某当初所签的借条,坚称,涉案457万余元,是借给张某、陈某二人在上海安家的钱,虽然陈某没有签字,但是在出具借条时也在场。
对此,张某予以认可,并直言自己与父母是站在统一战线上的。
而陈某则辩称,房子是张某坚持要买的,公婆出资既为儿子安家,也为自己居住,属于赠与。自己从未向公婆借款,买房时,公婆也没说过是借给自己夫妻二人的钱。借条是,家庭矛盾发生后,公婆才撰写并要求丈夫张某签字的,随后不断要求自己补签,但自己始终未认可借款。丈夫张某自行确认债务,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等等。
法院怎么判?涉案457万余元系借款还是赠与?
由于有转账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借款合意的借条这样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涉案457万余元系借款。
不过由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借条上没有陈某的签字,张某父母又无证据证明张某在出具借条时,陈某也在场的主张,陈某事后始终也未进行追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457万余元系张某本人的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本人承担,与陈某无关。
再加之张某与父母约定的利率明显不符合正常情理,也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限期返还父母457万余元借款,利息按照四倍LPR分段计算。
一审判决后,张某父母还曾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但是仍以失败告终。
据悉,目前张某父母以及张某依旧表示不服,认为,一二审法院都忽略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应当考虑夫妻共同生活这一因素,已经申请再审。
最后,虽然法院判决涉案457元由张某个人偿还,但是其实也相当于认定了涉案房产的贡献主要来源于张某。
而如果张某与陈某离婚,在分割房产时,张某可以主张多分,这样算下来,张某其实并没有亏多少!
如果真的与陈某过不下去了,与其申诉再审,不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多下点功夫。
这是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