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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不得别硬喝,害人害己!陕西,女子和朋友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去KTV又喝了啤酒,

喝不得别硬喝,害人害己!陕西,女子和朋友吃饭时喝了白酒,饭后去KTV又喝了啤酒,女子喝得大醉,被朋友送到酒店休息,没想到,夜里她突然爬起来光着脚冲出房间,在多个楼层来回走动,之后从7楼窗户坠落,第二天早上才被发现,人已经不幸离世。同饮者出于愧疚每人赔了一些钱,家属认为酒店也有责任,告上法庭,索赔50多万。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本人要负主要责任,但酒店监控不全、出事之后处置不当,存在设施和管理两方面过错,最终判酒店承担10%责任,赔付11万余元,酒店不服上诉,二审最终这么判。

那天晚上,郑某和一帮朋友约着聚餐吃饭。吃完饭大家又转场去唱歌,开始饭桌上喝白酒,KTV里又接着喝啤酒,几轮下来,郑某已经喝得醉醺醺。

夜里十点多,唱歌结束,几个朋友一起把状态很差的郑某送到酒店办理入住。

当时郑某醉酒之后并不安分,不愿意回房间休息,朋友只能先扶她到一楼大厅休息室缓一缓。

大概二十分钟过后,五个人合力,才把郑某安顿到8楼的809房间,现场也留下好几个人陪着她。

时间到了凌晨12点半,大部分朋友陆续离开酒店,只留下一个人在房间照看郑某。

没想到,1点20分,郑某突然光着脚冲出809房间,她没有等电梯,直接推开消防门走进楼梯间,在7楼、8楼、9楼之间来回乱跑。

她还尝试过打开通往天台的门,没有成功,又多次扒拉楼层的窗户向外张望,这是事后大家查看监控发现的。

而留在房间的同伴睡着了,当她醒来发现人不见了,立刻联系其他朋友过来,联合酒店保安到处找人。

几个人折腾到凌晨4点,依旧一点线索都没有。之后朋友和保安就各自回去休息,没有继续开展搜寻,也没有选择报警。

直到早上八点,酒店保洁人员到四楼平台打扫,才发现了郑某,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警方到现场勘查,在七楼的消防通道窗台,找到了和死者匹配的赤脚脚印,确定她是从7楼坠下,这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情发生之后,郑某的家人先找当晚一起喝酒聚餐的人,双方私下协商,拿到了一部分赔偿。

但是家人觉得酒店同样有责任,就赔偿问题和酒店沟通,双方谈不拢,家属向法院起诉,希望酒店赔偿50多万。

庭审的时候,酒店提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该赔钱。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这家酒店五到九层,并不是每层都装有监控,6层和7楼楼梯间属于监控盲区。

出事当晚,郑某消失之后,大家找人的时候,没办法调取完整监控追踪她的去向,错过了关键的救援时机。

而且在客人失联之后,酒店明明清楚客人醉酒,身处危险,却没有做进一步处置,既没有报警,也没有联系家属,只是简单找人之后就搁置,一直等到天亮保洁发现悲剧。

法院同时也说明,郑某是成年人,明知道喝酒会降低自我管控能力,醉酒之后做出翻越窗户的举动,自身需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合全部损失,判定酒店承担10%的责任,赔付11万多。酒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后,认可一审的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酒店作为住宿经营方,要对住客尽合理安全保障,这家酒店6、7楼楼梯间属于监控盲区,郑某醉酒失踪后没办法完整追踪行踪,找人无果后既没有报警也没有联系家属,处置不到位,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法院判酒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郑某是成年人,清楚过量喝酒会降低自控能力,醉酒后自己扒拉窗户,是悲剧发生的主要诱因,她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按照这条法律,就可以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因此酒店只需要承担小部分责任,大部分损失要由郑某这边自行承担,这也和一、二审的判决结果相吻合。

来源:德州晚报2026-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