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人害己!”新疆,班主任把带账号密码的准考证发到班级群,信息泄露,一名学生趁机登录系统,恶意篡改7名同学升学第一志愿,让他们错失理想院校。肇事学生因此获刑,受害学生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7万,连老师、学校一并起诉,责任到底怎么划分?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2023年6月,当地某中职学校的学生迎来三校生升高职的关键考试和志愿填报环节。
可谁也没想到,班主任的一个疏忽差点改写了学生们的命运。
当时班级班主任徐某,为了图方便学生查看信息,直接把印有全班学生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志愿系统初始密码的准考证照片,一键转发到了班级大群里。
徐某压根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觉得是正常通知,殊不知这一举动,直接把学生的核心隐私信息全部公之于众,埋下了巨大隐患。
同在一个班级的学生孙某,看到群里的全部账号密码后,心生歪念。
待在家中的他,利用电脑远程登录升学招考系统,恶意篡改了包括李某在内7名同学的第一志愿代码。
要知道对学生来说,这次升学机会来之不易,是辛苦备考换来的人生转折点。
就因为孙某的一己私心,害的7名寒窗苦读的学生,原本填报好的心仪院校全部作废,错失正常录取机会,多年努力付诸东流,人生轨迹差点被彻底改写。
改志愿的学生孙某是直接恶意侵权人,他私自登录系统篡改7名同学升学志愿,毁掉别人升学机会,情节严重。
所以,孙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刑事处罚尘埃落定,孙某还要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和家人悲愤不已,为了讨回公道,一纸诉状将孙某、涉事学校、班主任全部起诉,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还要求对方公开道歉。
家长心疼的说,孩子辛苦备考多年,却因老师的粗心泄露隐私,同学的恶意捣乱错失升学良机,耽误了学业,孩子身心备受打击,全家维权奔波耗费大量财力精力,不该赔偿吗。
从法律层面,班主任发准考证到班级群,属于日常教学职务行为,虽然有重大疏漏、泄露学生隐私,但他不是故意害人。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按照法律,职务失误造成的民事赔偿,由学校兜底承担,老师个人不用赔钱。(学校后续内部可追责老师)。
法院经过细致审理,清晰划分了各方责任:
孙某是直接侵权人,恶意操作酿成大祸,承担70%民事责任,赔偿2.3万余元。
学校存在严重管理漏洞,教师履职疏忽,未做好学生隐私保护,承担30%责任,赔偿1.7万余元。
而班主任属于职务行为,个人不承担民事赔偿,由学校兜底担责。同时判令双方当事人向受害学生当面道歉。
有人说,复读一年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在那摆着呢,这点惩罚太轻了!
也有人说,第一时间就得把初始密码改了,中间看情形还要再改密码,就是怕这种情况发生。
还有人问,什么样的家庭才能出这种心胸狭隘,心地歹毒的人,还是天生就是坏种?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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