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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干的事吗?”陕西咸阳,月子中心护工因为心情不好多次拍打刚出生十几天的新生

“这是人干的事吗?”陕西咸阳,月子中心护工因为心情不好多次拍打刚出生十几天的新生儿,导致新生儿脑出血。家长报警,警方随后对护工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事后,家长又将月子中心告上法庭,索要19万余元损失。法院发现案发前后监控后,发现护工并不是只打了新生儿一次,而是一连打了十多天,认为护工的行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直接将案件移交警方再次处理!

据悉,2023年8月8日,小童出生。

小童父亲为了让小童以及小童的母亲得到更好的照顾,便花钱找了个月子中心。

刚开始,小童和母亲在一个房间里,而9月初,因小童的母亲感冒,两人分开居住。

然而9月10日,小童的父亲发现小童也发烧了,带小童前往医院检查,结果竟然发现小童背部有大片淤青,而且出现脑出血现象。

意识到不好,小童的父母当即便报警。

而警方介入后,发现月子中心的护工辛某曾在9月8日晚上9点许,照顾小童期间,用力拍打过小童七八次,这才造成小童后背淤青。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订)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虽然辛某辩解称自己是因为家里有事,心情不好,没有压制住自己的情绪,看孩子吐奶时,给孩子拍嗝时,有几巴掌比较重。

但是心情不好不是伤害他人的理由!警方随后还是认为辛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并且顶格对辛某作出了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不过,虽然辛某受到了处罚,但是小童的父母并没有释怀,认为辛某系月子中心的工作人员,月子中心也要承担责任,与月子中心协商未果后,便一纸诉状将月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月子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等共计19万余元损失。

发生这样的事情,月子中心要不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

《民法典》第1191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法院不仅查了当天的监控,还看了事发前后的监控,结果,发现辛某并非只在9月8日晚上9点许打了小童,早在8月27日起,就一直在持续殴打小童。

《刑法》第260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认为辛某作为对小童负有看护职责的护工,长期、持续伤害小童,并且给小童造成了相应的后果,情节恶劣,已经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驳回了小童父母的起诉,将案件移送警方处理。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