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13岁男孩见对门邻居家5岁男童朝自己妹妹撒沙子,心生怨恨,抱起对方就往水沟里扔,未果后,又将对方带到桥上,推入河中,而后逃离现场。男童被人发现时已经不幸溺亡。事后,男孩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公诉,男童父亲难以释怀,希望顶格处罚男孩!
据悉,2年前的一天下午,13男孩梁某带着妹妹去社区广场玩耍,期间对门邻居家5岁的男孩王某恰巧也过来玩。
王某经常和梁某的妹妹一起玩耍,因为年龄差距,很少与梁某接触。
作为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梁某家与王某家平时没有什么矛盾和冲突。
谁料,只因为王某在与梁某妹妹玩耍时,朝梁某妹妹撒了沙子,梁某不愿意了,将王某带到附近的凉亭,而后抱起王某就朝凉亭下方的水沟里扔。
而因为王某挣扎,没得逞后,梁某依旧没有罢休,又将王某带到附近的漫水桥上,直接将王某推入河里,而后逃离现场。
王某不会游泳,当时周围也没有人看到这一幕。
而等人发现王某时,王某已经不幸溺亡。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某的行为很显然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梁某只有13岁,但是由于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恶性犯罪案件频发,早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已经有条件地将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事发第二天,警方便将梁某抓获,而后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而检方审查后,认为梁某虽然只有12岁,但是情节恶劣,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便报请最高检核准。
据悉,目前,最高检已经核准,检方已经依法起诉梁某。
对此,王某的父亲接受采访时,表示案发后,梁某一家直接搬家人去楼空,从来也没有与自己进行过沟通。直到今年 4 月的庭前会议才见过一次面,也没有任何沟通。希望法院能够顶格处罚梁某。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但是《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8周岁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9条更是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梁某因为年龄问题,不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会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参照2024年河北邯郸“13岁少年杀人埋尸案”的结果,13岁的主犯张某某最终也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算顶格处罚梁某,最多也只能判处梁某无期徒刑。
应当注意的是,无期徒刑并不等于牢底坐穿!
根据《刑法》第78条第2款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也就是说,就算被判处无期徒刑,只要积极接受改造,争取减刑,最快13年就可以出狱。
不过,虽然无期徒刑并不等于牢底坐穿但是且不说很少人能够争取到这么大的减刑幅度,只13年就出狱,就算是13年便出狱,梁某案发时13岁,出狱也已经26岁,错过了黄金的成长、学习期,可谓是前途尽毁!
还值得一提的是,子不教父之过!
梁某确实应该受到严惩!但是发生这样的事情梁某的父母也要承担责任!这里的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除了追究梁某的刑事责任外,王某的家人还可以要求梁某及其父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最后,13岁的梁某因为一时的偏执与冲动,毁掉了自己孩子的一生,也摧毁了2个家庭的幸福。
不管如何,本案都再次提醒大家,年龄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一定要教育好自家的孩子!不要害人害己!
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