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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湖南,一男子花1000块,网上找了一年轻女孩开房,两人发生了关系。岂

“冤不冤?”湖南,一男子花1000块,网上找了一年轻女孩开房,两人发生了关系。岂料,案发后竟发现女孩不满14岁,男子因此被判刑5年,可男子不服气,认为女孩长相不像未成年,事后才得知女孩户口本上报低了年龄,便将派出所告上了法庭!

这则流传的故事,把争议集中在一个数字上:女孩究竟多大?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公开渠道尚未检索到能够完整对应上述湖南男子、1000元交易、判刑5年等全部细节的裁判文书,因此这些细节不能直接当成已经查实的司法事实。

2007年11月21日,25岁的吴友明在浙江余姚因纠纷遭多人追砍,最终死亡。警方随后抓获多人,其中包括周某。案件刚开始办理时,材料记载周某出生于1988年11月12日。按照这个日期,案发时周某已经19岁。

周某父亲于2008年1月8日向四川古蔺县公安局二郎派出所提出申请,希望把周某的出生日期从1988年11月12日改成1990年11月12日。1月11日,当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到了4月1日,古蔺县公安局同意变更。两年之差,使周某在2007年案发时从成年人变成了未成年人。

吴友明父亲吴信平得知这些情况后,一直追查年龄问题。吴信平关心的并不只是户口簿上的两个年份,因为刑事案件中,年龄可能直接关系刑事责任和量刑。

2009年3月,吴信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认为有关人员年龄存在问题。同年6月,申诉被驳回。吴信平没有就此停下,后来又把调查重点放到了当年的户籍变更手续上。

事情一直持续到2015年,吴信平将古蔺县公安局和周某诉至法院。古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周某父亲提出申请、有关证明形成以及公安机关批准变更的过程进行了审查。2015年4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古蔺县公安局此前同意变更周某出生日期的通知。

这个真实案件恰好解释了为什么年龄争议不能简单理解成“身份证写几岁就是几岁”。户籍材料是重要证据,但出现可靠的相反证据后,司法机关还要审查材料形成时间、来源以及不同证据能否互相印证。

这也关系到开头那类案件中的另一个问题:成年人声称“不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到底有没有意义?答案并不是只看一句辩解。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开答复中对此作过说明。对于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案件,判断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不满14周岁,需要结合具体情况。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可以考察身体发育、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以及双方交往经过等事实。仅仅说一句“看起来成熟”,并不能当然排除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指出,如果行为人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属于幼女,甘冒风险实施有关行为,一般不能简单接受“不知道年龄”的辩解。反过来,如果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年龄误认,也需要根据证据依法审查。

假如一个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后来出现可靠材料,证明关键人物真实出生日期与原来认定不同,也不是修改户口之后原判决就自动消失。户籍登记是否合法属于行政争议,原刑事判决是否需要纠正,则要进入相应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吴信平正是这么做的。2015年行政诉讼取得判决后,吴信平拿着新的法律文书继续向宁波市中院申诉,并向宁波市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申请。一个出生日期,由此连接起户籍登记、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三个环节。

开头那名湖南男子究竟冤不冤,在缺少完整裁判文书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网络故事下结论。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从来不是一句“女孩看起来不像未成年”,而是案发时真实年龄究竟多少、男子对年龄具有怎样的认识,以及这些事实有没有经得住司法审查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