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房主与中介约定,房子卖价240万,超出部分无论中介多卖多少,都归中介所有!未曾想,中介竟将房子卖了275万,岂料房主却反悔,不肯支付超出的35万,双方闹到法院,而法院判决却令人大感意外!
2024年7月的南宁。黄某准备出售名下一套房屋,找到房产中介李某。双方谈价格时没有采用常见的固定佣金方式,而是确定240万元底价,只要房屋最终卖得更高,超过240万元的部分就作为李某的报酬。
李某随后找到了买家,房屋最终卖出275万元。按照两人的约定,黄某拿240万元,剩下35万元归李某。可真正收到房款后,黄某没有支付这35万元。
双方争执的重点也由此发生变化。李某认为,房子能够卖到275万元,离不开寻找客户和促成交易,既然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报酬方式,黄某就应该履约。
黄某却认为,买方已经承担过中介服务费,35万元又占成交价格相当大的比例,而且李某作为专业中介掌握买家的真实报价,不能靠买卖双方的信息差获得如此高的收益。
2008年,上海曾发生一起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指导案例1号的房屋中介纠纷。产权人李某某将上海虹口区一套房屋交给多家中介挂牌。
10月22日,一家经纪公司带陶德华看房;11月23日,另一家房地产顾问公司又带陶德华的妻子曹某某看房;11月27日,中原公司再次带陶德华看房,并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中原公司当时报价165万元,另一家房地产顾问公司的报价却是145万元,并继续帮助买卖双方谈价。到了11月30日,陶德华最终通过后者买下房屋,实际成交138万元。
并向促成交易的中介支付1.38万元佣金。中原公司认为陶德华绕开自己完成交易,违反了确认书中的约定,于是把陶德华告上法院。
2009年6月2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中原公司的部分诉求。陶德华不服,提起上诉。
9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中原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到了2011年12月20日,这个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成为指导案例1号。
二审为什么会发生变化?法院审理时抓住了一个具体问题,陶德华究竟有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独有的信息。涉案房屋原本就在多家中介挂牌,陶德华一家此前已经通过其他中介接触同一房源。
因此,禁止恶意绕过中介的约定本身可以有效,但消费者通过其他正当渠道取得同一房源信息,再选择其他中介完成交易,并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约。
这件旧案与南宁的35万元纠纷方向不同,却说明了同一个关键点。法院处理房屋中介纠纷,不会只看合同中写了几个字,还会核实信息从哪里来、中介实际做了什么、交易机会是谁提供的。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把另一条边界写得更加清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房屋交易信息,再通过低价取得、高价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赚取差价。换句话说,中介收取正常服务报酬没有问题,但真实成交信息不能故意对委托人藏着。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又把双方权利放到了同一套规则里。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原则上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对影响订立合同的重要事项负有如实报告义务。如果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并损害委托人利益,中介可能失去请求报酬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35万元到底叫“佣金”还是“差价”,名称并不能决定结果。法院需要判断的是李某有没有如实传递买家的真实报价,以及所谓底价模式是否实际建立在信息不透明之上。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某索要35万元的诉讼请求。李某提出上诉后,二审仍维持原判。这个结果也说明,房产中介依靠专业劳动促成交易,合理报酬依法受到保护;房主享受完中介服务,也不能随意逃避应当支付的费用。
但当收益来自被隐瞒的真实交易信息时,即使事先写进协议,法院仍会结合交易过程、双方权利义务和现行规则判断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来源:大风新闻9月22日
